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量刑(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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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量刑
2.量刑的一般原则
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犯罪的事实,即狭义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2)犯罪的性质,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3)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两种;(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的程度。
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行以下刑法有关规定:(1)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2)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
3.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包括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2)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4.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春玲的行为属于杀人未遂,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郭春玲归案后能主动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这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基于以上量刑情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于1995年5月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春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量刑制度:累犯与自首
(一)累犯制度
1.案例
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3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年3月24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1999年1月14日刑罚执行完毕。经查,1998年7月的一天,还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碰上彭某,以借其野狼125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卖掉,价值8000元,但直至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罚执行完毕后才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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