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婚姻法百年变革述评_王葆莳
时间:2025-04-02
时间:2025-04-02
法 律
德国婚姻法
百年变革
述评*
王葆莳
摘 要:德国婚姻法历经多次修订和变革,反映了社会变迁在婚姻家庭领
域的影响,实现了宪法基本权利在婚姻法领域的贯彻。在结婚制
度方面,德国婚姻法通过缩小禁止性规定范围和加强对婚姻形式
的强制性规定,在维护人本婚姻观念的同时,兼顾婚姻的客观功
并通过对非婚同居和同性恋关系的法律化,实质上扩大了婚能;
通过具体制姻法的调整范围。在婚姻人身效力和财产关系方面,
度设计实现了男女平权原则。在离婚制度方面,一方面降低了离
婚难度,另一方面加强对婚后扶养的规定,达到婚姻自治、家庭稳
定和自我责任三者的平衡。德国婚姻法的改革经验对我国立法
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 婚姻家庭法; 宪法基本权利; 男女平等; 婚后扶养
作者简介: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副教授 法学博士 长沙 410081
中图分类号:D51.6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1204-0106-15
(德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项目编号:* 本文系湖南师范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之阶段性成果。2011YX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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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葆莳:德国婚姻法百年变革述评
民法典》生效一百多年以来,规定在第四编中的婚姻法①历经多次修 自德国《
订和变革,这些变革体现了社会变迁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影响,彰显男女平等原则和
新的社会现实和持续变化的国家对婚姻的保障功能。我国正处于历史转型时期,
价值追求对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不断提出重大挑战。因此有必要探讨
制度设计和规范配置方面的经验,为我国婚姻法的现代化德国婚姻法在价值取向、
以顺应社会现实的发展,实现婚姻之内在理念。德国家庭法在体例上包提供借鉴,
括婚姻、亲子关系和监护制度三个部分,本文研究仅针对婚姻法部分的发展变革,而不涉及亲子关系法和监护制度。
一、德国婚姻法的立法发展和价值取向
(一)立法发展脉络
民法典》第一次在全德境内统一了家庭法。《民1896年8月18日颁布的德国《
一方面体现了1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新的时代趋势。其进法典》9世纪的保守精神,
步意义主要体现在妇女地位的改善,例如妇女在人身法和财产法方面拥有和男子
男女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妇女和男子一样可以做监护人。在父母权力平等的权利;
《限制方面,民法典》也采取了相当现代化的态度,对父母权力规定了诸多限制。该
,子女满2父亲即自动失去“父母权力”而不法典第2条和第1626条规定,1岁的,
像以前那样还需要“从父权之下解放”的过程。
德国纳粹政府上台后,为了实现其政治目的,尤其是其种族主义的主张,对婚姻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防止滥用结婚和收养制1933年11月23日颁布的《
扩大了《民法典》中无效婚姻的范围;关于变更和补充家庭法规定度法》1938年《
以及无国籍人法律地位》重新规定了婚姻撤销制度,特别是增加了检察官对婚姻
;的撤销权(第1保护德意志血统和荣誉法》和595a条②)1935年9月15日的《
《保护德国人民遗传健康法》也是种族主义和优生主义的产物。1938年吞并奥地利后,纳粹政权决定对结婚法和离婚法进行全面修订。1938年7月8日颁布
(的《关于在奥地利和其他帝国领土上统一结婚法和离婚法的法律》以下简称
“)将结婚法和离婚法从《民法典》中分离出来,形成单行法的立1938年婚姻法”
该法将种族法和血统健康法中的规定纳入法模式。作为民族社会主义的产物,
《民法典》第四编从此成为德国家庭法的基础。虽然1938年结婚法和离婚法被从婚姻法中剥离出来如无特别说明,本文各章节所引用之条文,均为经相关改革法案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条文,其①,归入特别法,直到2民法典》但就总体而言,德国婚姻法基本规定在《民法典》中。0世纪末才重新回归到《②
与现行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或有不同。例如本处之第1即为经《关于变更和补充家庭法规定595a条,
以及无国籍人法律地位》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第1595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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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研究》2012年第4期第27卷总第104期
Deutschland-Studien
,婚姻法体系(第4、并把“拒绝生育”和“提前绝育”规定为法定离5、20和29条)
。婚理由(第48条和第53条)
二战结束后,盟军管制委员会要求德国清理该法中“严重错误”的规定,修订
①但其中的大部分条款并未变动,后的法律于1特别是有关946年3月1日生效,
过错离婚和感情破裂离婚的规定,以及有关离婚后果的规定。
联邦德国成立后,立法者根据《基本法》的精神全面改革家庭法中的父权
德国立法者结构和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特别是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 …… 此处隐藏:153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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