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9)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16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根据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就构成犯罪;(2)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除了要有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之外,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及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虽然丢失了枪支并且没有及时报告,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的;(4)携带的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