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科标本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5

输血科标本管理制度

1、 临床科室必须派医护人员送标本,家属及其他非医务人员不得送标本。

2、 标本送到输血科后由送标本人在标本登记本上登记,内容包括:病人姓名、科室、床号、住院号、抽血人、抽血时间、送血时间、送标本人签名。

3、 输血科接收标本时,必须核查标本与输血申请单上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是否一致,核查无误后接收人签名,若有疑问,立即通知临床科室,标签空白的标本立即退回临床。

4、 标本拒收准则:

(a) 由非护士(病人或其家属、护工等)送达的标本。 (b) 试管上未标明病人姓名、床号、住院号。

(c) 交叉配血申请单上未注明病人的血型(病人刚入院未

做血型除外)

(d) 交叉配血申请单上未标明血液制品的种类或数量。 (e) 保存期超过输血前三天的标本不能用于交叉配血。 (f)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标本溶血(溶血性贫血除外)。 (g) 申请单上无医生签名。

5、 输血科接收标本后根据用血日期将标本编号,并将标本按急诊、治疗、手术备用、预约四类分类存放,分别处理。

6、 实验前必须观察标本有无溶血、长菌等异常现象,标本有异常立即通知临床重新抽血。

7、 必须是三天以内的标本方可用于配血。当天的标本配血后放入当天的标本架的相应位置,以前的标本还回原标本架的相应位置。

8、 所以标本(病人和献血员)置2~6℃冰箱内的标本盒内保存,发血后的标本保留七天方可丢弃,废弃标本卫生员作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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