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评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

发布时间:2021-06-07

上海市节能评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准【沪发改环资(2012)04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沪发改环资(2012)043号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规范节能评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中财政性资金列支行为,保障评审和编制服务质量,现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有关支付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 关于节能评审费用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支付基准 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费用标准规定,以项目工程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等,不含土地费用)为计费基数,按照项目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根据项目不同行业能耗复杂程度设定相应的行业调整系数来计算,制定相关费用支付基准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支付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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