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差异比较
时间:2025-04-30
时间:2025-04-30
主板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比较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差异比较
主板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比较
(三)上市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 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
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 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 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上市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上市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 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上市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 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 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八)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 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 构的违约责任。
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 )的 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 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 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 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 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主板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比较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 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差异 未提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 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 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已披露过的:直接实施。 已披露过的 未披露的: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未披露的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 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 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 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已披露过的: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 已披露过的 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未披露的: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未披露的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 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
已在招股书披露过的: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 已在招股书披露过的 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经会计 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并经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市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本所并公告。 未披露的:除前款外,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 未披露的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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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 …… 此处隐藏:57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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