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2)

发布时间:2021-06-06

若确因承办人应回避而不回避或承办人不提出回避申请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6、若因承办人在承办鉴定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贿或变相索取钱物、接受当事人吃请,无论鉴定结果正确与否,一旦经鉴定机构查证属实,除全额追偿索取钱物、赔偿损失外,同时予以辞职或解聘。

7、关于鉴定错误与否的认定,从受理的程序、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出具等方面综合认定,由鉴定机构集体研究后作出认定。必要时,可申请烟台市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召集有关专家审查认定。

8、对鉴定承办人的责任追究,同时上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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