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介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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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标准介绍
2007年5月
监理收费标准
内
容
·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 理规定》介绍 ·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 准》总则介绍 ·收费标准计算案例
监理收费标准
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介绍1.1 1.2 1.3 1.4 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的法律地位 《收费管理规定》的性质 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的划分 《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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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监理收费的法律地位 1.1.1价格性质根据《价格法》第二条规定(服务价格是 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工程监理及 相关服务收费属于服务价格范畴。
1.1.2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重要的公益 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 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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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监理收费的法律地位1.1.3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视不同工 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分类情况见 管理办法条文) 《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 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由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 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 下列权利(一)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 在政 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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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的性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 定》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 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整个价格管 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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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 费的划分·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监理,特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活动。
·相关服务,指除施工以外的其他阶段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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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收费管理规定的内容·本规定共有十四条,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适用范围、价格形 式、收费原则、收费行为、权利义务、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等分别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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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目的、依据 服务的基本原则 监督管理 收费的价格形式 基准价的浮动幅度 服务收费的原则 明码标价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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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合同要求 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非监理人造成损失规定 监理人造成损失和服务 未到位规定 价格违法处罚 解释权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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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本条明确了制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1.目的 制定本规定
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的 合法权益。 2.依据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价格法》及有关的法 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对投标报价都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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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服务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监理服务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 2.监理服务招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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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服务的基本原则〕2.监理服务招标的原则: 一是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 方式确定监理人。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执行。 二是发包人在进行监理服务招标时,不能 仅以监理服务收费的高低做为评标依据, 而应充分体现监理服务的特点,优先对监 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 术因素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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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监督管理〕 1.明确义务: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是发包人和监理人 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规定中涉及的 价格法律、法规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接受监督管理:发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服从、接受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的价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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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收费的价格形式〕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 价格形式。 1.价格法第三条规了三种形式(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监理收费涉及两 种: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2.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必须实行监 理的工程范围依据建设部第86号令确定。 3.其他工程,即建设部86号令未要求必须 监理的工程,以及依法必须监理工程除施工 阶段监理以外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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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计算依据及浮动幅度〕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 的计算依据及浮动幅度。 ·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 理,其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依据是:《建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 监理,其收费的浮动幅度:上下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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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计算依据及浮动幅度〕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收费,不受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限制, 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 况和市场因素等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合同额, 但不得采取低于成本价的竞争方式。对此, 《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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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服务收费的原则〕本
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应当遵循的原则:
优质优价及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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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明码标价的义务要求〕本条规定了监理人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 1.明码标价的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 标价的规定》是原国家计委的8号令。 2.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 也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3.明码是指与收费有关的基本指标和资料必须明 白表示。明码标价的时间:必须是监理人在提供 服务之前明示告知,而不是事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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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同要求〕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 质量要求和相应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在 有关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约定收费金额和费用支付方式, 目的是依法保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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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服务的标准和要求〕1.本条规定了监理人提供服务应达到 的标准和要求: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这是对监理人提 供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二,必须达到发包人提出并经监理 人同意,明确载入合同的有关内容、 质量等要求,这是对监理人提供服务 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