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贵金属管理规范(3)
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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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企业卸剂后应对贵金属废催化剂进行有效包装,由供应部门入库储存。3.4.3 贵金属废催化剂从企业装置卸下后,筛选祛除相关杂质,由企业和催化
剂分公司共同检斤、取样。贵金属废催化剂共取样 5 份,存档样品 2
份,送检样品 1 份,备检样品 1 份,仲裁样品 1 份。
3.4.4 第三方检验分析。含铂废催化剂由石油化工科学院分析,含钯碳废催化
剂由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分析,含银废催化剂由北京化工研究院燕山分
院分析,其它含钯、银、铑、黄金等废催化剂由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分析。
3.4.5 含量仲裁。当一方对含量检验有疑义时,可向科技开发部提出仲裁分析
申请,仲裁分析结果为含量最终结果。
3.4.6 回收率。
3.4.6.1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率由科技开发部组织确认,并根据回收技术发展适时
作出调整。
3.4.6.2 一般含量废催化剂是指含量不低于15%的含银废催化剂及其它贵金属含
量不低于0.15%的废催化剂。贵金属回收率按以下指标执行:废异构化催化剂为96%,废重整催化剂、废钯炭含钯催化剂和醋酸乙烯催化剂为
97%,废钯炭催化剂、废含银催化剂为98%,废含铑催化剂为95%。3.4.6.3 低含量废催化剂指含量低于15%的含银废催化剂及其它贵金属含量低于
0.15%的废催化剂。贵金属回收率按以下指标执行:低含量含银废催化剂
回收率由供需双方确定其他贵金属含量为0.15%-0.1%时,回收率为
92%;含量为0.1-0.05%,回收率为78%;含量为0.05 以下,回收率为60%。
3.4.7 贵金属交付
3.4.7.1催化剂分公司必须保证废催化剂中贵金属的回收质量符合催化剂生产企业
的使用要求。
3.4.7.2 回收贵金属入库前要进行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库。
3.4.7.3催化剂分公司要对贵金属废催化剂运输、加工,贵金属运输、仓储的各
个环节进行保险。
3.4.7.4 回收的贵金属应送交企业指定地点,或储存在催化剂分公司储备仓库。3.4.8 贵金属代保管。企业暂时不用的贵金属由催化剂分公司保管。
3.5 价格管理
3.5.1 贵金属采购价格为基准价格加收采购手续费。
3.5.2 基准价格。铂金、黄金按双方确定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成交价格;钯金、白
银、铑、钌等按双方确定的中国白银网上海华通市场的当日现货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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