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

发布时间:2021-06-06

占地 拆迁 补偿 相关政策 法规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向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处置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土地处置申请材料:

(一)土地处置申请报告;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证;

(四)土地处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六)需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处置,还需提交相关的批复文件;

(七)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出让、转让、占地补偿等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按20%比例、企业单位按10%比例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周转房、办公和业务用房的购建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的收购、储配和整理。

第十八条 未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土地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土地。擅自处置土地的行为无效,对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处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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