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主学习笔记 (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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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国际商法个人笔记
个人自主学习笔记
国际经济与贸易(本) 117班 第 4 组 研讨方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姓名: 学号: 2011010571
本次讨论,我主要负责搜集讨论和制作PPT所需要的相关资料。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找和搜集,我对合同法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学习了有关合同法的知识。 在本次讨论中,我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了初步的了解,知道中国于1986年成文该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根据该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公约第11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形式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公约的这一规定,同中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不一致。因此,中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提出来保留,公约的上述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根据公约第一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出去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点,中国没有异议,但该款中的(b)项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及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使用某一低于过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泽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把适用范围由缔约国的当事人扩大至只要依国际私法的规则能导致适用任何一缔约国的法律的费缔约国的当事人。对于这一规定,中国在核准公约是提出了保留,即中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出去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此外,我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发盘的可撤销性也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了发盘撤销的条件和限制。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面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也让我对此有了不少新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