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宣武区档案局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宣武区档案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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