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国家赔偿法复习1(7)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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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检查院和县人民法院。
因为此案属于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情况,由此对张某某的错误羁押应予以赔偿,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对有两个以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4、.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答:1、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城区公安分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检察院。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公安局和市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李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某月某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第十届人大代表,某乡一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拘留,后转逮捕后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上诉市中能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于1996年1月3日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张某某无罪。期间,张某某被羁押157天、。5月6日,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向县法院申请赔偿。
问:此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
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检查院和县人民法院。
因为此案属于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情况,由此对张某某的错误羁押应予以赔偿,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对有两个以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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