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兴煤矿采煤工作面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十二、 各队﹙班﹚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现场管

理人员遇到特殊情况有权调动工人,有权停止作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指令班长派人处理,凡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指挥的,处200—500元/次的罚款。

十三、 管理人员实行八小时跟班作业制度,负责采煤工作

面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检查、隐患处理,并实行现场手上交接班。凡安全检查不到位、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隐患未处理的,处罚当班管理人员50-100元/次的罚款。

十四、 跟班副矿长对当班采煤工作面的安全、质量、采煤

对人员的出勤、当班的运输全面负责,现场检查安全、采取安全措施监督隐患的整改、落实整改人员和整改时间。要求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再生产的原则

十五、安全员、瓦检员分别按照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处理安全隐患。对瓦斯不及时检查、隐患处理不及时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罚50-100元次的罚款。 十六、采煤工作面本班所打支柱不套防倒 的,毎根罚款10元。

十七、 解释权属鼎兴煤矿

十八、 本办法自2012年2月6日起执行。

鼎兴煤矿

20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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