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资料(2)

发布时间:2021-06-06

青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资料(三)

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内容摘录 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下列行为: 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排水沟、地下管道; 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花爆竹; 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境卫生。 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有责任自行改正罚款。 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

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款: 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事责任。 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传品的;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二千元以下罚款。 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 第七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活的; 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声管理规定的。 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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