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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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此案发生于1801年。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
一. 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 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
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不谈其施行效果,马歇尔在宪法的合理框架内巧妙的把责任推给了当局政府。他在这里看似兵行险招,实则是为下一个问题埋下伏笔,并以此强调了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以为这潜在实是宪法指导由最高法院执行的引子。
三. 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
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答案是否定,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第3条第2款是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
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接着,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 马歇尔的三个问题,逐个相连,并且在第三问题是画龙点睛。马歇尔宣布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训令书”。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本案中的司法法——如果与宪法相抵
触,它就是非法的。因此,既然司法法违反了宪法,就不能将它适用。马伯里不能直接从联邦最高法院取得他们的“训令书”。马歇尔的判决意味着法院不能给马伯里颁布“训令书”。但是,马歇尔的判决是具有辉煌的意义。虽然没有与杰斐逊总统对抗,马歇尔却为司法制度创造了一个新的、有力的工具——司法审查权,永远地改变了法院的地位。
四. 小结
马歇尔在此次判决的意义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他自己,他成功化解了自己的尴尬处境,在为最高法院加强权利的同时使得自己处在了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第二个方面是对美国法律的意思,他以他的行动证明了宪法的至高无上,并且创造了司法审查权,后世在解决民主与法制的矛盾时提供了有利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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