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水利工程定额测定费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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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物 价 局
渝价函〔2006〕98号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对市水利局关于收取水利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复函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收取水利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函》(渝水函〔2006〕23号)收悉,根据渝编办〔2004〕155号《量监督中心站增加职责任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现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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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初设批复概算额)的1.4‰计收。
二、收费对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三、工程定额测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非税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竣工验收项目不再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在建项目按此标准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水利工程△定额收费函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2006年4月10日
发布时间:200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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