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研究_基于扎根理论的雷士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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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研究_基于扎根理论的雷士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分析
第30卷 第4期2009年 7月
科 研 管 理
ScienceResearchManagementVol.30,No.4
July, 2009
文章编号:1000-2995(2009)04-010-0105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研究
———基于扎根理论的雷士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分析
王世权牛建波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 300071)
摘要:。研究认为,在既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关系。然而,作为一种需要“集体行动”方能发挥最大,,。与此同时,研究也发现,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是与企业具有正式契约关系的利益相关者,为此,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纳入到正式制度安排时,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一个科学的界定。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扎根理论;关系治理中图分类号:F276.16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长期以来,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一直是在“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下,从物质资本的可抵押特性以及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承担特性出发,强调股东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公司如果按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经营,不仅股东的利益,其他与企业有交易关系的缔约者利益以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绩效都会得到提升。这一观点虽然在诸如财产权理论、不完备契约理论,亦或是代理理论中没有明确地提出,但其内隐的“股东主权至上”这一单边治
理理念,百余年来一直被推崇备至。然而,进入
20世纪后,随着现代工商企业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股权结构日趋分散,使得现代大企业的控制权实际上已逐渐转移到了专职经营者手中。特别是在那些新型产业中,以高管层和关键技术人员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已不再仅是单纯依附于物质资本,而是与物质资本之间日益形成互补共生的关系,要求共同分享生产要素协同创造的附加价值。与此同时,作为60年代后期始于美国的,对企业单纯追逐最大利润倾向的批判和后工业化社会思潮影响的延伸,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伦理问
[1]
题现今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被关注。为育成
收稿日期:2008-06-25;修回日期:2008-12-28.
(项目号:08JC630013);教育部博士点基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监事会的本原性质、作用机理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创新”
(项目号:20070145072);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金新教师项目:“基于价值创造的利益相关者治理问题研究”基(项目号:L07BJY02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基于利益于公司治理视角的辽宁国有企业改革绩效评价与路径选择研究”
相关者治理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优化研究(项目号:2008043114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品市场竞争对公司治理
(项目号:07CJY00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效性影响的作用机理研究”母子公司关系网络治理中子公司主导行为(项目号:70872049);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及网络效应研究”高管层治理评价与优化研究-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项目号:07JA630073)等项目的资助。价与溢价风险研究”
作者简介:王世权(1977-),男(汉),吉林省农安县人,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治理、战略管理与企业社会责任。
牛建波(1975-),男(汉),山东省胶南市人,南开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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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维持核心竞争力,如何在公司治理框架之内协调多元利益主体的利害,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如兼并、业务重整等)不侵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上述变化,使得现实中的公司治理难以单纯依据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权益唯一性而展开。这种法理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困境,促使学术界在反思传统的股东主权唯一论局限性的同时,开始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重新审视公司治理问题,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的研究据此应运而生。但是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理念,依赖性以及“股东主权存在,既有理的途径缺失”的难题。并且,现今看来,试图通过正式制度来实现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短期内是不可行的。但是,现实中为使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能内在地由战略计划和管理过程进行处理,又面临着必须具备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途径的现实。然而,与实践中的迫切要求不相匹配的是,尽管当前理论界对利益相关者治理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讨,但由于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起步较晚,关于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设计的论证相对较少,即便在理论研究者之间也尚未达成共识,富有学术价值的案例研究更不多见。为此,通过案例研究来探寻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基于上述实践与理论背景,本文拟以扎根理论为主导工具,针对广东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发生于2005年的由股东意见分歧所引致的公司治理事件,围绕着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和原因等展开分析,以期梳理出利益相关者具体参与公司治理的一般途径,对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的深化有所助益,为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
出,“和公司治理有关的保障措施就是让企业成
[2]
员参与董事会”,但是由于Williamson把能够参与董事会的人仅限定为股东及股东代表,使得其理论仍然没有脱却“股东主权至上”的逻辑框架。不同于Williamson基于“股东权益保护”理念的董事会,Blair(1995)则强调董事会应该在事实上,董事会成员必须
[3]
。lair,通过,此种理念虽然突破了董事会仅代表股东利益观点的狭隘思维,但是当我们再一次审视董事产生的机制时,这种“信托”式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并未超越已有治理模式的局限。与Blair着眼于对既有董事会机能上的改良不同,Alkhafaji(1989)则主张模拟德国的公司治理结
构,在既有的董事会之上设置利益相关者董事会,如图1。同时,为了更具有操作性,Alkhafaji又提出了构建利益相关者董事会实行任务的7个阶段,即识别阶段→开发阶段→形成阶段→检讨阶段→分类阶段→处理阶段→战略阶段。其中,在识别阶段,基于对企业环境正确的认知,识别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在开发阶段,开发出对企业拥有利害的集团列表。必须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那些对企业生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员工或工会、主要消费者、主要债权人、主要供应商以及政府机关;在形成阶段,形成由外部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利益相关者董事会);在检讨阶段,由利益相关者委员会,检讨经营者所提供的利益相关者列表;分类阶段,利益相关者委员会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根据其对企业的利害程度或者是对企业政策的关心的积极性,进行分类;处理阶段,利益相关者委员会确立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战略阶段,开发出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集团应采取的战略。
Evan&Freeman(1993)也主张设立类似于利益相关者委员会的利益相关者董事会,并指出董事会成员负有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利害的协调和管
[5]
理企业业务的义务。但与Alkhafaji(1989)的日德型利益相关者委员会不同,Evan&Freeman的利益相关者董事会,则强调在原来的董事会中引入利益相关者的代表。John&Senbet(1998)在其
[4]
2 理论述评与研究方法
2.1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途径的文献述评
回顾相关文献,关于利益相关者到底以何种途径参与公司治理有着不同的观点。作为交易成本理论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Williamson(1985)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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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董事会效率》的论文中,也提出了董
事会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机构的论断。日本学者伊丹(2000)更是提出了通过设立企业大会、员工大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完善公司治理的议案,见图2。其中,企业大会是由股东和员工代表所组成的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员工大会则是由以核心员工为中心的员工群体的决策形成机构,股东大会是由以核心股东为中心的全体股东的决策形成机构,而董事会则是产生于企业大会,被企业大会承认的经营执行者
[6]
Wheeler&Sillanpaa(1997)也设计了利益相关者多层次参与的理想组织结构,见图3。Wheeler&Sillanpaa认为,一般而言,公司董事会主要是吸纳利益相关者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扮演一种战略角色,而董事会各分委员会,应该根据需要使不同性质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为董
[7]
事会提供更多的支持
。
图2 伊丹(2000,第293页)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设想
图1 Alkhafaji(1989,第38页)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模式
Figure1 Alkhafaji(1989,pp38)’smodelofstakeholderen2gagingincorporategovernance
Figure2 Itami(2000,pp293)’sassumptiononcorporategov2ernancestructureinnovati
on
图3 Wheeler&Sillanpaa(1997)的利益相关者多层次参与的组织结构
Figure3 Wheeler&Sillanpaa(1997)’sstakeholdermultiple-engagingorganizationstructure
资料来源:张丽华(译)(2002,第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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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李维安等(2001)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征,拓展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认为在规范决策制度和程序方面,首先要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框架下的股东大会议事机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但由于实践中股东大会往往为大股东或者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应该通过股东大会决策制度、程序的规范为中小股东等的有效参与提供条件。其次,应该建立
高效、专业、敬业、具有创造性的董事会决策机制。在董事会决策中允许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
[8]
供应商、客户和社区等)参与。如此一来,就建立了一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企业战略决策体系,如图4所示。此外,陈宏辉(2004)也主张一些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应纳入治理结构,但
[9]
。
图4 李维安(2001,第158页)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决策机制框架
Figure4 LiWei-an(2001,pp158)’sstakeholdershareddecisionmakingmechanismframework
从以上文献梳理可知,尽管实践中尚缺乏利
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正式制度安排,但是,针对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当前理论上却做出了是按照既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是创新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参与的有益探讨。可以说,如何设计出一个既具有经济合理性又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的历史路径依赖特征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进而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一个路径选择,不但是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更是将利益相关者治理理念予以实践的必经之路。2.2 研究方法:扎根理论
扎根理论是由Glaser&Strauss(1967)发展出[10]
来的,旨在运用翔实的资料从下往上建立实质理论的一种研究方法。其要旨在于通过科学的逻辑,归纳、演绎、对比、分析,螺旋式循环地逐渐提升概念及其关系的抽象层次,并最终发展理论。
与一般理论不同的是,扎根理论不对研究者自己事先设定的假设进行逻辑推演,而是从资料入手进行归纳分析。理论抽象点既有来自资料中的句子、对话,也有抽象的概述,既遵守严格的科学原则,在方法上也保留有一定的弹性。
扎根理论的操作程序一般包括五个方面:从资料中产生概念,对资料进行逐级登录;不断地对资料和概念进行比较,系统地询问与概念有关的生成性理论问题;发展理论性概念,建立概念和概念之间的联系;理论性抽样,系统地对资料进行编码;建构理论,力求获得理论概念的密度、变异度和高度的整合性。在这一过程当中,核心部分是通过开放性译码(opencoding)、主轴译码(axialcoding)与选择性译码(selectivecoding)挖掘出资料的范畴,识别出范畴的性质以及范畴间复杂交错的本质关系。其中,开放性译码是将资料分解、检验、比较、概念化和范畴化的过程①;主轴译码
①所谓译码,是一种把资料分解、概念化,然后再以一个新方式把概念重新组合的操作过程,据此使理论得以由庞杂资料中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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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过运用因果条件→现象→脉络→中介条件→
行动/互动策略→结果这一译码典范模型将开放性译码中所得出的各项范畴联结在一起的过程;选择性译码则是选择核心范畴,把它系统地和其
它范畴予以联系,验证其间的关系,并把概念化尚未发展完备的范畴补充整齐的过程。具体而言,扎根理论分析的框架及主要内容请参见图5
。
图5 扎根理论分析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gure5 TheanalysisframeworkandmaincontentsofGroundedTheory
3 案例研究背景:雷士公司控制权
之争的缘起与化解
3.1 资料来源
本文收集的个案企业资料全部来源于公开资
料,主要包括:①雷士公司网站。从中搜集了雷士的发展历程等相关资料。②2007年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频道:《〈财富故事会〉谁为他照明》中对雷士各利益相关者采访的视频。从中获取了案例背景相关资料。③关于雷士的论文、评论(以网络为主)、企业公告及言论等。为了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状况,对以上资料进行了整理、整合、质证,并将最后待分析的资料正式命名为《雷士资料记录》。3.2 雷士公司的简要发展历程
雷士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生产专业照明电器与电气装置产品的企业,其产品涵盖了商业照明、家居照明、户外照明、智能照明、雷士电工和光源电器等六大种类六十余个系列数千个品种,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照明与电气装置项目的产品配套、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公司自成立以来,销售业绩保持高速增长,每年以80%的速度递增,创造了8年连续高速增长的奇迹,具体业绩增长状况见图6①
。
图6 雷士1999-2007的销售额增长状况
Figure6 ThestatusofsalesgrowthinNVCfrom1999to2007
雷士凭借强大的研发力量,致力于新型绿色
照明产品的开发与和谐光环境的营造。先后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电光源研究所等国内权威大学共同进行先进照明技术和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凭借优异的产品品质、卓越的服务精神,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与赞誉,雷士在国内商业照明领域一直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其“NVC雷士照明”品牌已成为国内照明行业领袖品牌。多年来,已获“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2005年中国企业“未来之星—最具成长型的新兴企业”和“2005年中国成长企业100强”等多项殊荣。2006年2月,占
①图中数字均为从网上收集,有些年份为雷士公司的年初预测数据,但这些数据均在相关资料中提到“达到了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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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20万平方米的雷士工业园竣工投入使用。为加快国内生产基地战略布局。目前投资数亿的重庆万州雷士工业园已于2007年3月18日竣工投产。此外,雷士在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设有经营机构,产品专卖店多达860余家、客户服务机构也已便布全国。雷士的专业服务,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权威机构的称赞,其营销团队被评为2004年度“中国营销团队25强”。为了适应新形式下的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对现有的客户关系网络进行了整合,在全国各地成立了35个运营中心,完善了公司供应链系统、户服务系统。雷士秉承“一”的经营理念,化,雷士致力于“,不断推动。3.3 雷士公司控制权之争:缘起与化解
(1)缘起:股东价值观的冲突。雷士是由吴长江和他的同学兼好友杜刚、胡永红三个人共同出资一百万设立,在持股比例上,三人平分股份,每人占33133%,是一个具有合伙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协议,由杜刚出任董事长,吴长江任总经理,主管经营管理,胡永红任副总经理,主管市场销售。在创业伊始,三人共同的目标就是将公司做大,因此暂时将个人利益置于一边,全力致力于公司的发展。公司也因此以号称“雷士速度”在短短几年内就达到了行业领先地位。然而,和大多数民营企业一样,随着雷士的做大,股东间就利润分配方式出现了巨大分歧①。吴长江认为应该进一步投入来扩大生产,不能贪图眼前利益,而其他两个股东不愿冒太大的风险,认为雷士发展速度太快,企业根基不牢,坚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分红。按照吴长江的说法:“一开始双方还会坐在一起讨论,可慢慢的,自己开始独自作决断,把赚来的钱一次一次的用于扩大规模,股东间的矛盾逐渐升温。由开始的指责到后来习惯性的谩骂,每个人都身心疲惫,心力交瘁”。最终,这种股东价值观上的差异,引发了雷士旨在争夺控制权的股权之争。
(2)控制权之争的化解:由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所引发的意外结局。雷士的控制权之争很快就上升到了董事会层面。在2005年年底召开的董事会上,经过董事会决议,雷士作价2.4亿元由杜刚和胡永红接管,吴长江分得8000万元彻底退出雷士。基于董事会的决议,吴长江退出雷士似乎已成定局,但是,事情却因大部分供销商、经销商以及员工等利益相关者自发力挺吴长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变化。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相。,银行将会失去一个好的客户,而供。例如,以下是两个供应商的观点:
供应商之一的何险峰:我当时押在雷士差不多1300万,加上库存,机器设备,可能有1800万左右,还不加其他的东西,所以说如果雷士当时一下子瘫痪,就要从头来了,一切要从头来了。
供应商之一的王邵灵:大家都在为雷士的前景担忧,记得当时我们吉林有一位经销商说得是泪流满面,他说他在雷士身上倾注这么多年的心血,不能因为你们几个人意见的分歧把这个牌子给整倒了。
上述两个供应商的观点尽管不能够代表全部,但至少应该是绝大多数参与此次事件的利益相关者的一致性认识。也正是缘于此,就在三位股东签好协议的第三天,由供销商、经销商以及员工发起了以“雷士战略研讨会”为名义的对公司治理的直接参与。最终,在各利益相关者的协商下,由两百多名经销商和供应商举手表决,全票通过吴长江继续留在雷士,相应的,杜刚和胡永红被迫退出。
第二阶段:利益相关者资金支持与企业渡过难关。吴长江虽然重掌公司大印,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必须支付给胡永红和杜刚每人八千万,总共一亿六千万人民币的股权转让金。其中,一个月之内需给每人支付五千万总共一亿元的资金,而余款都必须在半年内全部交完。在协议签订的两天后,律师又给吴长江拿来了一份补充协议,如果不能按期支付,会拍卖他的股份和品牌。面对吴长江所面临的资金困境,各利益相关者又一次对其施以援手。其中,供应商允许雷士延长还款期限;经销商主动将钱借给吴长江;员工甚至
①从相关资料来看,股东间的冲突并不止于此,公司创立以来的多种政府以及行业的荣誉称号差不多都给了吴长江,这也可能是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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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的房契抵押,把自己仅有的家里存款都拿
出来,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银行也及时地提供了六千万贷款。最终吴长江在2006年6月按期付清了两位股东的钱,还以月息两分的利还清了借款。
随之而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为什么经销商、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偏偏站出来支持吴长江呢?难道杜刚和胡永红继续掌权,他们的利益就不会得到保证?事实上在各利益相关者看来确实如此。
供应商之一何险峰:吴总这个人第一个是做事非常人性化,理性当中带着很大的人性,第二个他有很大的包容性,别人犯了什么错误,包容别人,,从来没有吴长江不行的,就像一个人没有灵魂一样的,一个企业要有企业的灵魂,如果他走,那就是对大家太不负责任了。
供应商之一王邵灵:我要有我也会借给他,一定会,因为他对我们来说,是那种言出必行,而且说了会做到的人,而且为朋友他是不会计较得失,哪怕自己吃亏,明知道自己是吃亏,他也会去做。
(3)概论性总结。在雷士控制权之争过程中,利益相关者成为了此次公司治理事件中的治理主体。他们之所以积极地参与到雷士的控制权之争中来,关键就在于基于交易关系的利害关系的存在,最终通过集体行动实现了对公司治理参与的目的。也正是由于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通过“利益相关者投票”代替“股东投票”,改变了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也意味着改变了雷士可能的发展路径。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各利益相关者也均认为自身的利益得到了保证。这说明利益相关者治理不但可以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4 案例的理论剖析:关系治理———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
4.1 基于扎根理论的案例分析:关系治理概念的
提出及其内涵的拓展
(1)基于扎根理论的案例分析。为了探究雷士控制权之争过程背后的理论蕴意,本文运用扎
根理论对《雷士资料记录》进行了开放性译码、主轴译码与选择性译码的三阶段分析①。
①开放性译码。通过对《雷士资料记录》的分解及比较,本着尽量“悬置”个人“偏见”和既有“定见”的原则,最终从资料中抽象出员工、供应商、销售商、银行、股东、董事、机会主义、认可、房契、投票、自发、交易、关系、意见、分歧等107,、利、集体行动、契约、11个范畴。
。在主轴译码时,通过译码典范模型,并辅以必要的原始资料挖掘,共得到了治理机制、利害关系、私人秩序、集体谈判4个主范畴。其中,治理机制指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和组织框架之内,参与治理活动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逐利自动和互动关系,它涉及到行为主体、行为动力、行为目标、信息传导、运行方式、运行效果等多方面的内容,涵盖了“规范”、“信任”和“契约”三个范畴;利害关系是指各利益主体之间(本文主要强调利益相关者和企业)的权益及其分配,涵盖了“利益相关者”、“关系行为”和“关系利益”三个范畴;私人秩序是指非诉诸法律和第三方仲裁,而通过自我实施、私了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包括“自愿参与”和“个人意志”两个范畴;集体谈判指的是两类或者两类以上的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与股东或者企业进行谈判,涵盖了“集体行动”、“重复交易”和“谈判”三个范畴。
③选择性译码。在选择性译码阶段,通过对开放性译码阶段所抽象出来的11个范畴的继续考察,尤其是对治理机制、利害关系、私人秩序、集体谈判4个主范畴及相应副范畴的深入分析,同时结合原始资料记录进行互动比较,发现可以运用“关系治理”这一核心范畴来分析其他所有范畴。雷士公司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事件充分展现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围绕该核心范畴的故事线可以概括为:利益相关者基于自身的利害,在公司可能发生损害自身利益时,依靠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契约关系集体自发地采取行动,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以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关系治理的内涵及其拓展。通过扎根理论对案例的剖析,本文得到了核心范畴———“关
①运用扎根理论对雷士控制权之争的过程进行分析,所涉及到的资料及过程极其繁琐,限于篇幅,本文仅将关键部分予以在文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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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治理”,但关系治理并非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社会学领域早已有之。对于关系治理的相关问题的探索,可以溯源到Macneil(1971,1974)关于关
[11]
系契约问题的若干研究,后经Granovetter
[13]
(1985)[12]、Powell(1990)等将“嵌入性”、“关系规范”等概念引入之后,融合Willamson(1985,
[2,14][15]
1996)等人的交易成本理论和Hart(1995)等人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如今一个一般的认识是:关系治理是内生并嵌入于一定的历史和社会结构之中,其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信任和“自我执行的(Self-enforcing)人秩序,,使,提高相互适应的能力,,增加关系的价值。
运用“关系治理”这一范畴来审视雷士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事件可知,在基于自身利害考虑的同时,利益相关者之所以支持吴长江,主要是缘于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与信任。但也要看到,参与控制权之争的主要是与企业具有正式契约关系的利益相关者,而诸如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并没有参与。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适合(或有积极性)参与公司治理。基于此,本文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将关系治理的内涵进一步拓展为:基于正式契约的对公司治理的非正式参与,它是利益相关者“集体行动”的结果,其内在逻辑是信任,并且这种信任是建立在源于“利害”的单个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双边契约基础上。当各利益相关者团体认识到他们共同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时,最优的选择就是联合起来将原来的双边契约拓展为多边契约,与其共同的对象进行集体谈判。与此同时,通过关系治理可以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彼此合作的长期关系,不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还能够影响缔约主体主动创造价值的意愿,有利于企业竞争优势的获取与维系。
(3)关系治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
途径。由于制度的历史路径依赖性等因素,在现有经济社会环境中不具备基于正式制度来实现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背景下,关系治理可以成为现阶段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并且,当利益相关者的这种集体行动成为常态或者说成为人们“时,利益相关者治,届时可以重构现,(1)关系治理:介于市场治理与组织治理之间的一种中间治理方式。作为一个法律虚构,企业在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基于“交易活动”缔约(正式的、非正式的)的结果,每一类型利益相关者,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交易主体。从交易主体的决策原则与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征来看,如果设在市场治理中,作为交易主体的决策原则为M1=价格:各交易主体把价格作为信息媒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下,进行自由交易。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原则为M2=自由的进入和退出:意味着交易参与者被赋予了根据自己所有的资源、能力以及偏好,进行自由信息披露的机会。在组织治理中,交易主体的决策原则为S1=权威:各交易参与者以制度与组织规范为基础来对交易进行调节。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原则为S2=固定、长期的交易:交易参与者维持固定不变的伙伴关系,交易的参与和退出原则上不能自由选择。
根据以上假设,两维向量(M1,M2)表示纯粹的市场治理,(S1,S2)则表示纯粹的组织治理。第一维向量是“决策原则”,第二维向量是“关系原则”。然而,进一步将各种交易方式组合之后,可以发现构成现实资源配置的各种交易中,并不仅仅是这种纯粹的形式,还有许多带有中间色彩的交易类型①。进一步把含有中间形态的决策原则
①例如作为交易参加者的决策原则,具有介于M1和S1之间的中间形态,用M1+S1来表示。适用于这一公式的可能形态是,尽管双
方在最终阶段的交易是按照权威发出的指令进行的,但是交易进行到最终阶段之前,即在中间交易过程中,也存在带有M1特点的信息交换及自由竞争机制作用于其中的情况。如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的资源配置中,采用将实际价格作为一种信息媒介的分权制计划机制时,它就是M1+S1中的一种。另外,关于参与交易的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原则同样也存在着中间形态M2+S2,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可能是,从原理上说是自由参加交易和自由退出交易的M2型,但实际上在交易对象之间已经建立起固定和持续的交易关系,以致自由的参与和退出的机制不会起到作用,如日本的主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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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M1+S1,S1)以及“(M2,M2+S2,关系原则”S2)组合在一起,共有七种,见图7。在上述七种
理性的缔约者均有运用契约的“漏洞”为自身谋取利益的潜在动机,单方面的组织治理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又要靠关系治理与市场治理来补完。同样,作为具有治理频率很低和较低的关系治理与市场治理,也要凭借组织治理来维系日常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控制。从此点来看,关系治补的侧面,基于集体行动,,,三者具有异质和相互对立的侧面。为此,可以认为关系治理与市场治理和组织治理三者是一种“异质共生”的互补关系。
表1 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关系治理与市场治理和组织治理的关系
组合中,维系缔约主体之间的“决策原则”与“关
系原则”,既不是纯粹的市场交易,又非纯粹的组织交易,因此,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治理与组织治理来实现,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实质上是关系治理所具备的特征。可以说,关系治理是介于市场治理
与组织治理之间的一种中间治理方式
图7 关系治理与市场治理和组织治理的关系
Figure7 Therelationshipamongrelation-basedgovernance,marketgovernanceandorganizationalgovernance
Table1 Therelationshipamongrelation-basedgovernance,marketgovernanceandorganizationalgovernancebasedontheviewpointofcorporategovernance
市场治理关系治理组织治理经理人交易关系行政权威较高
(2)关系治理与市场治理和组织治理的异同。
治理主体第三方(如法院)缔约的利益相关者治理客体治理机制治理频率治理目的
交易关系价格机制较低解决争议
交易关系很低
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关系治理与市场治理和组织治理的异同可以通过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机制、治理频率与治理目的五方面表现出来,见表1。其中,关系治理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维护自己的权益,治理主体是与企业这个法人缔约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客体是缔约背后的交易关系,具体治理机制通常表现为利益相关者的集体行动(如果一类利益相关者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其单方行动也可能达到治理的目的)。同时,由于集体行为达成一致的困难性,关系治理的频率很低;市场治理的目的则是解决因契约不完全所产生的争议,治理主体是独立的第三方(如法院),治理客体也是缔约双方的契约关系,治理机制则是通过市场价格来实现,由于违约成本较高等原因,其治理频率较低;组织治理的目的是协调内部活动,治理主体是具有企业控制权的经理人,治理的客体也是隐匿在缔约者背后的交易关系,治理机制通常通过行政权威来行使,治理频率较高。
关系治理与市场治理和组织治理的上述特征表明,尽管通过依赖于内部行政权威的组织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减依靠价格机制的市场治理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但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作为
协调内部活动
5 研究结论
为了探寻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基于扎根理论针对发生在雷士公司控制权之争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事件进行了案例剖析。研究认为,在既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关系治理可以成为现阶段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并指出关系治理作为介于市场治理与组织治理之间的一种中间治理方式,在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机制、治理频率以及治理目的等方面均与市场治理和组织治理有一定的差别,三者是一种“异质共生”的互补关系。
然而,作为一种需要“集体行动”方能发挥最大效用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关系治理作用的发挥也是有其前提条件的,即公司发生了侵害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并且各利益相关者能够在短时间内协调起来形成联盟。但由于不同利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研究_基于扎根理论的雷士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分析
114 科 研 管 理2009年
益相关者利益取向的差异性,对公司治理必然有着不同的要求,各利益相关者极有可能会基于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作出不与其它利益相关者联盟的选择(如主要利益相关者被其治理对象所收买而与其合谋)。因此,如果不形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盟则关系治理展开的难度将会增大。
此外,案例分析还显示,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是与企业具有正式契约关系的那些利益相关者,为此,在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纳入到正式制度安排时,,,着“?[16]
计?”以及“?”等理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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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onthepathofstakeholdersinvolvingwiththecorporategovernance
—AcasestudyofthecontrollingrightdisputeofNVCbasedonthegroundedtheory
WangShiquan,NiuJianbo
1
2
(1.SchoolofBusinessAdministration,NortheasternUniversity,Shenyang110004,China;
2.SchoolofBusiness,NankaiUniversity,Tianjin300071,China)
Abstract:Basedonthegroundedtheory,thecaseofthecontrollingrightdisputeofNVCisdissected.Theresearchindicatesthataccordingtotheexistingframeworkofrulesandregulations,therelation-basedgovernancecouldbecomeanimportanten2gagingpathforstakeholderstoparticipateinthecorporategovernance.However,asakindofinformalinstitutionalarrangement,therelation-basedgovernancecouldonlyexertitsmaximumeffectbywayof“collectiveaction”,anditsprerequisiteisthatthefirmhappenstoinfringeonmoststakeholdersandeachstakeholdercouldcoordinateintoanallianceinashorttime.Meanwhile,itisalsofoundthatthestakeholderswhoareactivelyengagedincorporategovernancearethosewhohaveformalcontractualrela2tionwiththefirm,sothat,itisnecessarytoscientificallydefinethestakeholderengagingincorporategovernanceintheorywhenputtingthestakeholdersengagingincorporategovernanceintotheformalgovernmentarrangement.Keywords:stakeholder;corporategovernance;groundedtheory;relation-based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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