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压配电工程分包合同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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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高低压配电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年 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甲方(全称): (承包方)
乙方(全称): (分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建设方”)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小写: 该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该高低压配电工程包审图、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通电,包各种税费及配合建设方完成抄表
入户手续,包各种竣工资料的移交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年 月 日进场,具体开工日期以正
式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具体以开工日期
顺延 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为: 天,具体天数以建设方、甲方的书面要
求为准。
四、工期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甲乙双方约定为: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验收标
准,达到合格并符合深圳市供电局及建设方的要求。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高低配电工程招标文件;
3、乙方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付款及结算方式之外的与该部分高低压配电工程相关的总包合同文件条款;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 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建设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甲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建设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乙方: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的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建设方和甲方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建设方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建设方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建设方与甲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建设方与甲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建设方和甲方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
1.16 报价书:指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甲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顺序见专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乙方和甲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
总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有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乙方自行负责,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甲方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乙方查阅。当乙方要求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
外)。
5.2 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乙方与建设方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方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建设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建设方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建设方或工程师的指令。如乙方与建设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乙方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建设方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
7.3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乙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甲方的工作
9.1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乙方参加建设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2)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3)为乙方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5)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乙方的工作
10.1 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乙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乙方方可执行。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发生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则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应允许甲方、建设方、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乙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乙方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乙方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并要赔偿因此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12.转包与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乙方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 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甲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不可抗力的原因;
(5)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5、暂停施工
15.1建设方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甲方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停工和复工程序,按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7.4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8.3 分包单位对其施工过程的安全负责,如因分包单位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分包单位付全部责任。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与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
19.4 乙方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合同价款的支付
20.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5天内,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
22.2如乙方收到从建设方或工程师处发出的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22.3 乙方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4天内不通过甲方向建设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建设方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9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并从建设方处取得竣工结算款后7天内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4.3 甲方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与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
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8、争议
28.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除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甲方应保障乙方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建设方、甲方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建设方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甲方办理的保险。
30.2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乙方施工场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乙方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如乙方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过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甲方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书(6)经甲方审核的乙方的报价书;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按国家及深圳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及电力设备的所有国家、行业及地方验收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图纸
4.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套数: 。
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乙方自行承担。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
9、甲方责任
9.1甲方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甲方提供现场水电接驳点,现场不设工人住宿临设。本招标工程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总包单位在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2)组织乙方参加建设方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