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社部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的确认解读【1999】8号

时间:2025-07-08

对劳社部【1999】8号文的解读

劳社部, 解读

本人,男,1949年1月出生,原是梅州市大埔县粮食系统职工,于2004年下岗,现年满60周岁,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休却不给办理,理由是档案年龄未到60岁,但我的身份证的出生时间和档案中的部分材料登记的出生时间是一致(我的第一代和第二代身份证都是1949年1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完全可以办理退休。

粤劳社【2000】200号:关于职工出生时间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

(劳社部【1999】8号)文件精神: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对此可解读为:1,“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即表明文件默认档案中可能记载有几个出生时间,只不过是在“不一致时”以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2,“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指的应是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而不是单指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因此,只有“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才“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3,如果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几个出生时间的其中一个出生时间一致,则可参照“对职

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认定两者一致的时间为职工的出生时间;如:苏州市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障局文件(劳苏福【1999】5号)规定……如本人档案记载有几个出生日期的,按本人档案记载中与身份证所一致的日期为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规定:……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4,文件并非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所以仅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作比较看其是否一致,显然是不对的,而应参照档案中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只有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才“以本人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是:441422194901121717,出生时间为1949年1月。本人的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有:

1,刚入伍时(1986年)登记为1954年10月(当时安排在丰顺县砂田粮所工作);

2,1991年调回大埔县长治粮所工作时登记为1949年1月。此后的档案登记都是1949年

1月。由此可见,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里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1949年1月)是一致的。

据此可确定本人的出生时间为1949年1月。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涉及到职工的生活保障、确保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社会问题,体现了有关部门是否真正理解和贯彻落实(劳社部【1999】8号)文件精神的工作能力,体现了有关部门是否真正为民着想,按照客观为民解决实际情况的工作作风。敬请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给予落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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