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下载应该收费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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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音乐作品版权受法律保护,在网络时代,因复制成本低、传播门槛矮,共享与免费,俨然成了网络的代名词。与之俱来的,是我们对“网络资源免费”的惯性认知。然而,信息共享,并不能冲淡版权价值;网络特性,也不能成为轻视版权的理由。04年,国内掀起“音乐版权维权风暴”:11年高晓松、张亚东等音乐人起草了《致音乐界同仁书》,写到“我们失去了依靠音乐版权收入,来再生产音乐的最后阵地。行业凋敝,人才流失,梦想破灭,尊严全无”。在此情景下,打捞音乐版权,保障作者权益,已是刻不容缓。从免费到付费,音乐收费模式革命性的转变,无疑是提升音乐质地、尊重音乐版权的路径选择啊。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第二,音乐是艺术,但音乐的呈现,无论是演唱会,唱片,还是数字音乐都是一种文化产业创作者与制作公司产出了音乐作品,在情理上,应当得到相应回报。本土音乐人,就算他们的专辑在几大音乐平台有不错的下载量,可对于音乐人而言,这部分利益完全得不到。试想,如果苦心创作,精心制作的音乐作品,无法获取相应利益,恐怕创作的动力会大大下降,优秀的作品越来越成为凤毛麟角。这最终损
害的是我们所有听众的利益呀。收费下载对音乐生产的报酬与激励,缓解了唱片业与网络音乐的矛盾,激发了音乐市场的创作活力,同时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驱动力。
第三,尽管在现今中国,我们大家习惯于免费的音乐下载,但长期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免费模式,从表面上看,它满足了我们的服务诉求,实质上,它却伤害了音乐行业的发展:一方面,造成音乐作品的质量低,网络上,盗版横行;另一方面,唱片业萧条,音乐发展也呈颓势。音乐下载,遇到收费的羁绊,让我们一时有些难以适应。“想听就听”到“必须埋单”的消费习惯的转变,需要个过渡期。不过,这只是填平“版权洼地”过程中必然伴生的阵痛——可以说,音乐走向付费模式,是我们版权意识强化下的大势所趋。
第四,中国现在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大国,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现在很多东西都在与国际接轨,在欧美国家以及日本等多数国家都是对网络音乐下载进行收费的,难道对方辩友认为外国的歌曲在她们本国进行收费而到中国却不收费这样的事情很公平吗,这是对国外艺术家的一种不尊重。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音乐收费下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