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4-11-25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宇英受原告河南葛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河南葛龙实业有限公司与王红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根据庭审举证和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由原告建设的位于中原区路北、华山路西金龙桂苑商住楼21层2105号房,该房建筑面积为108.51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7096.12元,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总金额为人民币77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为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支付首期购房款人民币231000元,剩余购房款539000元为商业贷款,由于被告个人原因不符合银行政策,按揭手续无法办理致使剩余房款迟迟未还。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

二、原告早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告已经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但原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完全构成违约。

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约定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经严重违约,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河南葛龙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杨斌律师

陈宇英实习律师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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