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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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出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何加强稽查审理工作,分析如下:
一、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级稽查成立前,我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当时审理人员只有两人,稽查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检查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案件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比如在2008年至2010年我局审理的案件中,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有3例,其他都定性为不申报,主要原因,由于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问题存在的定性认识的区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哪些行为应定性为不申报,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三)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
(四)自稽查四环节分离实施以来,由于四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五)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政策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检查和审理人员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不统一,各说其词,难于统一,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二是许多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予以规范;三是审理人员与检查人员存在着对政策法规个体理解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这些问题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没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的审理工作的效率,影响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实效。
二、加强稽查审理工作的对策
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不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审理工作难于有效进行,也难于将稽查审理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必将影响稽查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进行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加强:
(一)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范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理责任,实施规范化审理。目前我局根据税务稽查操作规程制定了《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办法》,从受理、审理的内容、权限以及程序上都做了具体的要求;二是明确审理工作的业务流程,从案件接受任务后到审理、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都由审理小组人员负责,明确责任,减少互相推诿;三是规范统一了稽查内部文书,制作了稽查内部文书规范范本,尤其是对稽查工作底稿、证据提取以及稽查报告的制作做了具体的要求,要求稽查人员按照此文书的要求出具稽查文书,提高了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创新稽查审理模式,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今年,我局在案头审理的同时,也要加大延伸审理的力度。在案头审理时,审理人员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根据会计表报有关数据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进行客观分析,寻找异常差异,并通过因素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点审理项目;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稽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寻找突破口,对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三)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初审记录工作制度。针对目前案卷中审理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应建立审理初审工作记录,要求审理人员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执行,经过初审发现,被查对象认定错误、违法实施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等问题,应将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同时制作初审记录。对审理工作有全过程的反映。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四)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等问题,或是在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建立业务讨论机制,由主管领导、审理人员、稽查实施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讨论,通过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的对问题的梳理、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
(五)统一执法标准、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稽查审理,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为了防止出现主观臆断、随意定性、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应对同一案情、同一违法性质采取同一处理标准,保证稽查执法公正、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以要加大集体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审理委员会,审委会成员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初审处理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辩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处理处罚意见,以此做到定性上实事求是,处罚上合理适当。另外,昌吉州地方税务局最近出台《昌吉州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此办法对同一违法性质规定了同一处理标准,又区分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一定的处理标准,规范了处罚标准,有效遏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大对案件处理的不公正、不公平。促进了稽查执法的高效、廉洁、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可以定期将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进行轮换培训,一方面可以让审理人员也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增强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审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稽查人员到审理部门实践,了解和理解案件审理工作的性质、方法、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