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专利组合的高技术企业技术标准联盟动力与策略研究_孙耀吾

发布时间:2024-11-21

企业管理 基于专利组合的高技术企业技术标准联盟动力与策略研究

基于专利组合的高技术企业技术标准

联盟动力与策略研究

孙耀吾,曾 科,赵 雅

(湖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 要:战略联盟是企业实现技术标准化及其市场效益的重要形式,企业所拥有的专利组合是决定企业在联盟中地位、作用与利益分配谈判力的重要基础。本文应用Shapley值法构建企业技术标准联盟博弈模型,研究高技术企业基于专利组合的联盟动力与不同策略,揭示企业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合作机理。对TD-SCDMA案例的分析表明,实践与理论上的研究结论基本相符。这对于我国企业探索自主创新与技术标准化途径,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有着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高技术企业;技术标准联盟;专利组合;Shapley值法;合作动力;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08)11-0123-10

StudyonMotivationandStrategyforTechnologicalStandardsAllianceof

High-techEnterpriseBasedonPatentPortfolios

SUNYao-wu,ZENGKe,ZHAOYa

(SchoolofBusinessAdministration,HunanUniversity,Changsha410082,China)

Abstract:Strategyallianceisamajorapproachtorealizethetechnologicalstandardizationandinterests.Thepatentportfoliosofenterprisesaretheimportantelementstodetermineitsstatus,functionsandprofitdistributionintheall-iance.ApplyingmethodoftheShapleyValue,weconstructaGamemodeltostudythemotivationanddifferentstrategyofhigh-techenterprise.sentranceoftechnologicalstandardsalliance,andtoexplorethemechanism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echnologicalstandardizationcooperationofenterprise.CaseofTD-SCDMAmanifeststheconsistentinpracticewiththetheoreticconclusion,whichhaveimportantexplanatorypowerforexploringthestrategicapproachestoenhancingtheindependentinnovationcapabilityanddevelopingthetechnologicalstandardization,andpromotingtheindustrialtechnologydevelopment.Keywords:high-techenterprise;cooperationmotivation;strategy

technologicalstandardsalliance;patentportfolios;methodoftheShapleyValue;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简要回顾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市场竞争的加剧与升级,技术标准

收稿日期:2008-05-19 修回日期:2008-09-3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JY022)。

竞争与合作成为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战略联盟是企业实现重要技术标准化及其市场效益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标准化过程的基本要素

作者简介:孙耀吾(1963-),女,湖南湘乡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管理科学系主任,博士;研究方向:技术创新管理、战略管理与绩效评价。

中国软科学2008年第11期

是以专利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权[1],企业所拥有的专利组合是决定企业在联盟中的地位、作用与利益分配谈判力的重要基础;进而,拥有不同类型专利及其组合的企业有着不同的加入联盟的动因、目的与策略。

近年来,继TD-SCDMA联盟以后,在Linux、数码相机、闪联、IPv6、AVS、RFID、高清碟机等行业,都先后建立起了技术标准联盟,以共同建设技术标准,开拓新的市场。然而,企业技术标准联盟的现实运行面临许多问题。尤其是,如何量化投入联盟的专利及其组合,使之成为联盟利益分配的基础;如何优化联盟结构与机制,激励成员企业努力投入,促进技术、知识互补和联盟自主创新能力等,都是联盟治理中的现实课题。本文应用战略联盟理论和Shapley值法,研究企业基于专利组合的技术标准联盟动力及其不同策略,并通过对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代表TD-SCDMA的案例分析,揭示企业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合作机理,提出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的启示与对策。

(二)文献简要回顾

学者们对于企业标准化策略与技术标准联盟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讨论。Shapiro和Varian(1998)研究了影响企业技术标准竞争的关键因素,从不同视角提出了技术标准竞争策略[2];陈亮(2005)从分析技术标准竞争的原因入手,针对技术标准发展的不同阶段,指出了企业可能采取的不同战略[3]。

从实践层面,李岚(2002)对我国信息产业的技术标准竞争状况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竞争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4]。刘劲松(2005)结合TD-SCDMA案例,探讨了我国电信企业在标准化战略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5]。

在技术标准联盟中,企业拥有的专利组合构成了联盟动力和企业标准化策略选择的关键因素。Shapiro(1999)指出,专利是公司赢得市场事实标准的基本要素,拥有强大的比如对某项软件的版权和专利组合的公司拥有战胜竞争对手的明显优势[6]。FrancisNarin(2001)认为,对企业专利的识别和评估,构成了企业专利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决定了企业在未来竞争与合作中的具体位置[7];Blind(2004)提出,知识产权是公司之间标准战的基本资产,广泛的专利组合能确保技术在未来的应用价值,拥有某一种技术的专利组合是交叉许可协议(Cross-licensingAgreements)谈判中的强大力量,而拥有对这项技术的唯一的一套广泛的专利组合必将能胁迫谈判对手[8]。刘林青等(2006)指出专利组合可以产生单一专利难以具有的竞争优势,为此,企业应该积极实施专利组合战略和专利联盟战略[9]。王玲等(2007)基于中国企业创新实践,提出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专利组合管理水平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与合作[10]。Satoshi和Todo(2008)以日本的跨国R&D网络为对象,研究R&D联盟组织的性质、范围及其本土化现象,解释跨国公司的R&D网络的区位配置、利益协调和组织变革与优化趋势[11]。

在研究方法上,传统的联盟合作博弈分析大多基于两个主体,采用Nash均衡模型。Shapley值法作为一种用于解决多人合作博弈的数学方法,由数学家ShapleyL.S在1953年提出

[12]

。之后,

这一方法在管理学科研究中尤其是计算组织的收益分配问题,得到了广泛应用。Jackson和Wolin-sky(1996)认识到组织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指出公平的收益分配是保证组织网络有效运行的关键,提出了基于Shapley值法的收益分配原则[13]。而P rez-Castrillo和We-ttstein(2001)进一步指出在较为完备的收益分配机制中,成员所得到的收益应该与其对应的Shap-ley值呈正相关关系[14]。罗利等(2001)将Shapley值法应用于产学研合作[15];李丽娟等(2006)针对企业之间的知识合作剩余问题,运用修正的Shap-ley值法建立起了知识合作剩余的分配模型[16]。桂良军等(2006)运用Shapley值法建立了第三方参与管理情况下的收益分配模型[17];赵晓丽等(2007)根据煤电企业合作的实际情况,研究了在不同合作模式下的利益分配问题[18]。上述学者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和方法论上进行了探讨,然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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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企业技术标准联盟等复杂组织的有关问题的系统分析甚少,深入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基于专利组合的企业技术标准联盟博弈模型

(一)Shapley值法

Shapley值法的基本思想包括:设N是参与人集合,称局中人集。S是N中的一个联盟(SIN),V(S)是定义在联盟集上的函数,表示联盟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在集合(N,V)上,如果存在V(N)=EV(i)(iIN)或V(S)=EV(S)(SIN),称该合作博弈是非实质博弈;如果存在V(N)>EV(i)(iIN)或V(S)>EV(S)(SIN),则此合作博弈是实质博弈,即存在净增收益的联盟或合作,是对于合作存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分配方案。在这样一个方案下,U(V)={U1(V),U2(V),,,,Un(V)},其中Ui(V)表示局中人i从合作中所获得的收益。

Shapley据此提出了合作博弈的Shapley值法三公理:

公理一 对称性:参与人因合作而分配到的收益与记号顺序i无关;

公理二 有效性:如果成员i对它所参加的任一合作都无影响,则它的收益应该为0,同时V(i)=EUi(V),即全体获利等于各合作主体的收益之和,完全分配;

公理三 可加性:对于N上任意两个特征向量V与U,U(U+V)=U(U)+U(V)。即如果N人同时进行两项合作时,每个人的总收益分别是两项合作的收益之和。

满足上述3个公理的值就被称为Shapley,Shapley值唯一存在,且

Ui(V)=ESIN

iI

n

(二)基本假设与条件

技术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而又持续的技术专利投入。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所拥有的专利组合成为联盟收益分配的依据,决定了企业所能得到的最大收益。最通常的情况就是联盟之中的强势企业利用手中强大的专利组合迫使弱势企业接受某些不公平的谈判条件,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企业的专利及其组合构成了企业技术标准联盟与合作策略的基本要素。

我们首先假设专利拥有企业都愿意加入联盟,且在一般情况下,由于联盟专利政策的规定,企业一旦加入联盟,就要投入与标准相关的全部专利。

据此,我们将专利所有企业之间的技术标准化合作过程看作一个多人合作实质博弈,即博弈(N,V):

N={1,,,,n},[q|p1,p2,,,,pn]V(S)=

1,,,iEpi\qIS0,,,其他

i=1,,,,n

(2)(3)

在这里,技术标准化合作的成败取决于企业的专利投入情况。q表示决定标准成败所需的专利数目,p1,p2,,,pn表示每个成员各自所拥有的专利数目,是成员贡献的基本反映,并据此获得各自的收益。

继而假定:[q\p1,p2,,,pn]表示当Epi\q时,标准取得成功,否则将会失败。因此,对于参与技术标准化合作的企业来说,投入的专利数量越多,质量越高,技术标准化的成功率就越高,而这种技术标准化合作的规范化、正式化过程就是技术标准联盟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技术标准中的专利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A专利,一是B专利,在专利重要性上,A>B。假定联盟中企业分为4种类型:A类企业拥有的无论是在A专利方面,还是在B专利方面都远远超过竞争对手;B类企业则拥有高于平均水平的A专利和低于平均水平的B专利;C类企业拥有低于平均水平的A专利和高于平均水平的B专利;D类企业在A专利和B专利方面同时落后于且远远落后于平均水平,如表1所示。

(|S|-1)!(n-|S|)![(V(S)-V(S\{i})]

n!s

(1)

其中,|S|为联盟S中所含局中人个数;S\{i}

为联盟S中去掉局中人i;V(S)-V(S\{i})表示局中人i对联盟S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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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企业的专利组合分类

A类企业

A专利B专利

高于平均水平高于平均水平

B类企业高于平均水平低于平均水平

C类企业低于平均水平高于平均水平

D类企业低于平均水平低于平均水平

注:平均水平=企业拥有的专利数目(比例)/企业数目

进一步假定:由企业贡献所决定的实际利益分配会表现出很大的不同,通常的情况是:A类企业的收益\B类企业的收益\C类企业的收益\D类企业的收益。

为了深入分析,我们需要对企业的专利拥有情况进行赋值,其中低于平均水平设为/00,高于平均水平设为/10。如表2所示。

表2 企业专利的赋值

A类企业

A专利B专利

11

B类企业

10

C类企业

01

D类企业

00

K+1,K,1,P],意即只有当企业专利投入达到K+1时,技术标准化工作才能取得成功,否则失败。进而,V(S)=1表示合作成功之后的收益为1,否则为0。

据此,我们研究出企业之间的具体合作结果如下:

i)当企业单干的时候;V({a})=1;

V({b})=V({c})=V({d})=0ii)当两个企业进行合作的时候;V({a,b})=V({a,c})=V({a,d}) =V({b,c})=1;V({b,d})=V({c,d})=0iii)当3个企业进行合作的时候;

V({a,b,c})=V({a,b,d})=V({a,c,d})

=V({b,c,d})=1

iv)当四个企业进行合作的时候:V({a,b,c,d})=1

(8)

由上可知,只要是a企业和b企业参与的合作,大多情况下,都能够取得成功,这说明了行业领先企业的参与是技术标准化合作取得成功的关键。上述过程概括如表3所示。

表3 企业合作的不同收益

单干V(S)两者合作

a、b1a、b、c

1a、b、c、d

1

V(S)三者合作

V(S)1四者合作V(S)1

a1

a、c1

b0a、d1a、b、d

1

b、c1a、c、d

1c0

b、d0

d0c、d0b、c、d

1

(5)

且设B专利对技术标准的实际影响为1个单位,A专利对技术标准的实际影响为K个单位,表示1个单位的A专利相当于K个B专利单位的贡献,且K>1,这基于该技术领域全体企业对相关专利重要程度的综合评价。

对于一个由局中人a,b,c,d4个成员所构成的(a,b,c,d)局中人集,其中aIA;bIB;cIC;dID。最后计算出各个企业的实际贡献为:Xa=1*K+1*1=K+1;Xb=1*K+0*1=K;Xc=0*K+1*1=1;Xd=0*K+0*1=P,且P=lim

Ly0

(6)

(7)

L,表示P趋向于零,但始终大于零。

由于联盟中是按照实际贡献来决定利益分配的,且Py0,从而得出各个企业实际收益为:

Xi=[

K+1KP

,,]2K+22K+22K+22K+2

(i=a,b,c,d) (4)

(三)企业技术标准联盟博弈模型

技术标准的发展要想取得成功,需要多个技术领域的专利支持,即q=K+1。这样,技术标准化合作成功的条件[q|p1,p2,,,pn]转化为[K+1|

利用前式(1),计算出各个企业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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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V)=Ub(V)= Uc(V)=Ud(V)=

0!*3!1!*2!*1+1!*2!*1+1!*2!*12!*1!*0+2!*1!*1+2!*1!*13!*0!8

1+++0=4!4!4!4!120!*3!1!*2!*0+1!*2!*1+1!*2!*02!*1!*0+2!*1!*0+2!*1!*13!*0!20+++0=4!4!4!4!12*0+++0=4!4!4!4!120!*3!1!*2!*0+1!*2!*0+1!*2!*02!*1!*0+2!*1!*0+2!*1!*03!*0!0+++0=04!4!4!4!

(9)

得出各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Ui=

822

,,

=121212

211,,366

际利益是大于预期收益的,趋向于合作。在现实中,这样一种合作可以用来解释联盟内部企业与企业的相互协作、形成优势互补。

ii)当K>2时,即A专利相比于B专利,其重要性非常突出的时侯,

11

<,c企业参与合作的实2K+26

1)。6

(i=a,b,c,d) (10)

三、企业的联盟动力和策略(一)企业联盟动力

理论上,只有当企业合作所能得到的实际收益大于其预期收益时,联盟才会成功,或企业才有进一步合作的动力。将企业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做出对比,如表4所示。

表4 企业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

a企业

实际收益预期收益

K+11

=2K+22

23

b企业K2K+216

c企业12K+216

d企业P0

际利益小于预期收益,c企业趋向于不合作,除非联盟其他企业愿意对c企业进行利益让步(使其大于

将上述分析得出的企业联盟动力从大到小排列,可知:b企业的动力\d企业的动力\c企业的动力\a企业的动力,如表5所示:

表5 企业联盟动力的大小

a企业

联盟动力

很小

b企业很大K1

>2K+26

c企业小 >6

d企业一般P>0

K+112

由表4可以看出,由于K>1,=<2K+223a企业的实际收益会小于预期收益,a企业加入联盟反会导致实际利益受损,所以它们不会愿意加入正式的联盟,而是更愿意单独建立技术标准,或者将专利授权作为重要收益来源;对于b企业,K1

>其实际收益大于预期收益,显然它们2K+26

会愿意加入联盟,并作为联盟的主要推动者;对于d企业来说,P>0,说明它能够通过合作获得一定收益,所以它们也愿意加入联盟。

c企业的情况要复杂一些,在以下情形有不同结果:

i)当K<2时,即A专利相比于B专利,其重要11

>c企业参与合作的实性不是很突出时,

2K+26

K+112

理由(K>1)=<

2K+223

6

对应于企业各自所属的类别,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愿意加入联盟,并愿意为之贡献出所有的专利,与前述假设不完全吻合。原因可能是理论上对于A类企业的专利组合条件假设太过完美,它们拥有建立标准所需的几乎所有专利技术。然而,现实中,企业的条件是难以达到上述条件的。一方面,技术标准化作为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单个企业不可能拥有所需的全部技术专利和技术能力,有时候也许就因为哪怕只有某一项基本专利掌握在诸如D类企业手中,强大的A类企业不得不与别人合作,因为获得这样的技术专利和技术能力成为有效生产一种标准产品的必要条件。这时,D类企业就可能获得利益方面的让步,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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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益会大于P,当然,它的合作动力也大为增强。另一方面,原则上,有些企业能够独自行动,但是它也不得不认识到其他企业在某些领域拥有卓越的知识和能力,加入联盟可以更好地理解竞争对手的这些优势与知识,能够在合作中学习他人的隐性知识和技巧,或者能够以较低成本更快地推出更好的标准产品。所以,强势企业同样有动力组织或加入联盟。比如在TD-SCDMA联盟中,大唐的基础技术研发力量很强,中兴在终端制造方面领先于其他企业,而华为则在网络建设方面经验丰富[19]。所以,它们组成联盟,恰恰能够优势互补,改善竞争条件,显著提高联盟技术能力以及各自的创新水平。所以,现实中即使是接近于A类的企业也都会趋向于合作。

(二)不同的企业策略

从前述分析可知,a企业和d企业的收益相对稳定,很高或很低,在联盟中,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a企业将获得绝大部分的收益,而处于弱势地位的d企业只能得到很少一部分的收益。

b企业和c企业是联盟中竞争与合作的事实主体,是影响联盟成败的中坚力量。但针对K的不同赋值,又分为两种情况:

i)当K趋于1时,A专利对技术标准的影响不是很大,对于b企业,少。而对于c企业,

K

变小,其实际收益减2K+2

都意味着另外一方收益的减少,同时意味着整个联盟专利投入水平的下降。

在大多数情况下,A专利等效于基本(核心)专利,而B专利等效于非基本(核心)专利,分别对应于基础技术和非基础技术。那么,b企业作为拥有大部分基础技术的一方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一种做法是改变竞争结构,加强在非基本技术方面的研发与合作,实现向a企业的转变(

K

]2K+2

1

)。另一种做法是改变竞争行为,即,使K值保2

持不变或提高,不断加强基础技术方面的工作,从而强化在基础技术方面的领先优势,扩大技术差距,使其他企业形成对本企业的强技术依赖,比如大唐对于TD-SCDMA基础技术研发的重视远远超过其他企业。现实中,则常常是两种做法综合的结果。c企业作为拥有大部分非基础技术的一方,为了摆脱不利地位,也有两种选择来提高收益:一种也是改变竞争结构,加强在基础技术方面的研发与合作,实现向A企业的转变(

1

]2K+2

1

),但是相对于b企业,基于在专利质量方面的2

差异,实现这种跨越式发展的难度远远超过b企业;所以,对于c企业来说,通常的另一种选择就是在非基础领域的研发取得突破,力争将它们纳入基础技术范围内。通过缩小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使K值趋向于1,从而提高自身的实际收益。

实际上,正是b企业和c企业的这种博弈与互动,构成了联盟内部企业持续研发的动力。同时,在合作背景下,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频繁发生,促进了整个联盟的技术能力,提高了成员企业的技术水平,推动了产业技术进步。我们将这一机理概括于图1所示。

综上,基于专利组合的分析,我们将不同类型企业对于联盟的策略选择概括为以下4种类型:

i)自主型策略,比较适合于A类企业。由于它们拥有专利组合的绝对优势,加入技术标准联盟并不是理想选择,所以,它主观上选择自主型策略。这是一种积极主动地利用自身的技术条件和

变大,企业的实际收益2K+2

增加,这时,b企业的实际收益会接近于c企业的实际收益,对于贡献较多的b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企业会降低其专利投入。

ii)当K趋向于无穷大时,表明a专利对技术K

标准的影响很大,变大,这时,b企业的实际

2K+21

收益增加。而对于c企业,,c企业的实

2K+2际收益减少,会降低专利投入。这说明,当存在严重技术依赖效应时,处于强势一方b企业的实际收益往往要大于处于弱势一方c企业的实际收益。

由此,无论在何种情形下,b企业与c企业之间都难以保持利益的均衡,任何一方收益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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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联盟内部企业持续研发的动力

注:上图中,实线代表企业研发投入的方向,虚线代表企业技术扩散和技术转移

经济优势,研制出富有竞争力和市场前景的专利产品,并将其专利技术发展为产业标准,或是通过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与兼并,强化其优势地位。这种策略的核心在于追求绝对的领先优势,抢占技术发展的制高点,从而形成对技术标准发展事实上的控制(或垄断)。这实际上就是事实标准的发展模式。然而,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愿意接受这种结果,或者,很多情况下,强势企业也并不容易单独建立事实标准。现实中,围绕着技术标准的控制与反控制而发生的专利纠纷已经构成了企业技术竞争与合作中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此类争端在我国并不鲜见,强势企业之间相互制肘,严重阻碍了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

ii)开放型策略,主要是B类企业的选择。它们往往是技术标准或规范的提出者,也是技术标准联盟的倡导者和发起者,比如联想之于闪联、海尔之于e家佳。作为联盟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一方,采用开放型策略,通过自主研发与对外合作相结合,开发出尽可能多的技术专利,形成庞大的专利网络,突破技术标准发展的限制,实现企业跨越式的发展。此外,从产业角度,通过企业的研发投入与产出的示范作用,能带动联盟其他成员企业的发展,提高整个联盟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此类战略的缺点在于长期而又持续地投资压力过大,很多企业难以长期承受。一些行业

中的/领头羊0可能担此重任,这也是中国培养主导企业的重要方向。

iii)追随性策略,多见于C类企业。这类企业与b类企业共同构成技术标准联盟中竞争与合作的主体,它们没有建立技术标准的基本专利,却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或其他组织要素,通过追随型策略,希望立足于自身,围绕既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引进、消化、再吸收来实现技术的创新。这类战略的优点在于风险小、见效快,能够快速地赢得市场。缺点是难以在基础技术上取得突破,摆脱受控制的地位,创新更多地停留在较低水平。同时,它们的联盟动力与决策会随着具体联盟中基本专利相比于非基本专利的重要性程度而改变,它们往往是联盟不稳定性的主要制造者。这种情形能大体反映目前我国大多数高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状况。

iv)引进性策略,是D类企业的主要选择。受限于本身实力,实施引进型策略的企业,通过加入技术标准联盟,能够获得相关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并向其他强势企业学习。虽然可能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但是能够节约研究经费,快速进入市场。此外,这类企业的发展在扩大标准的市场基础,提高标准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等方面也有积极作用。现实中,中小企业尤其在发展早期通过加入技术联盟获得机会是一种重要的策略,某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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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企业技术标准竞争与合作策略对比

A类企业

策略特征优点缺点

自主型追求全面领先优势形成垄断(控制)地位代价高昂、可能引起专利纠纷

B类企业开放型实现跨越式发展突破技术发展的限制长期而又持续的投入

C类企业追随型较低水平的创新风险小、见效快难以摆脱受控制的地位

D类企业引进型利用他人成果节约经费、快速进入市场

长期发展缓慢

型企业在自己不太专注的技术领域也可能采用此类策略。

上述不同的企业联盟策略分类及其优缺点可概述于表6。

四、TD-SCDMA案例

近年在高技术产业,尤其信息技术领域,我国推出了一系列自主技术标准,其中有些取得了成功,有些则遇到严重问题。TD-SCDMA是中国提出的第三代移动通信(3G)标准,自1998年正式向国际电联(ITU)提交以来,历经近10年的发展,完成了标准的专家组评估、ITU认可并发布、与3GPP(第三代伙伴项目)体系的融合、新技术特性的引入等一系列标准化工作,已正式成为第一个以我国知识产权为主的、被国际上广泛接受和认可的无线通信国际标准。这是我国电信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TD-SCDMA联盟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TD-SCDMA标准化的进程。国内8家知名通信企业(包括大唐、华立、华为、联想、中兴、中国电子、中国普天、南方高科)于2002年10月发起并成立了TD-SCDMA联盟(TD-SCDMAIndustryAll-iance,TDIA)。目前,联盟成员已经增加到近60家企业,覆盖了TD-SCDMA产业链从系统、芯片、终端到测试仪表的主要环节。

关于TD-SCDMA专利分布并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依据诺盛电信咨询的分析报告,TD-SCDMA专利划分为两大部分[20]:TDD和SCDMA,如图2、图3所示。作为TD-SCDMA的最大国外参与者西门子占有21.6%的TDD专利和

21.2%的SCDMA专利;国内企业则在专利数量的累计上远远超过了国外企业,

如大唐拥有12.2%的TDD专利和15.2%的SCDMA专利;华为拥有10.1%的TDD专利和12.1%的SCDMA专利;中兴则拥有7.4%的TDD专利和24.2%的SCDMA专利,还有部分专利掌握在高通、摩托罗拉、诺基亚等企业和研究机构手中,但是相对于前面4家来说,这些分散的企业及其专利对整个标准影响较小。

图2 TDD专利分布

资料来源:诺盛电信

图3 SCDMA专利分布

资料来源:诺盛电信

由于大多人认为TD-SCDMA真正核心的专利都集中在接入网上[21],即TDD领域,说明TDD专利的重要程度远远大于SCDMA,因此,我们将TDD专利作为A专利,而SCDMA专利则作为B专利。

根据前面的分析,TDD领域的专利主要分布在包括西门子、大唐、中兴、华为,高通、诺基亚、摩托罗拉7家企业手中,而SCDMA领域的专利则分布在西门子、大唐、中兴、华为4家企业手中,计算出TD-SCDMA标准中企业所拥有的相关专利平均水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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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D:

(21.6%+12.2%+7.4%+6.1%+4.1%+2.7%)

=10.6%

7

(21.2%+15.2%+12.1%+24.2%)

SCDMA:=18.175%

4

的第一张入网证

[22]

(11)

据此进行相关数据整理之后,得出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TD-SCDMA专利的分布

西门子

TDD专利(A专利)SCDMA专利(B专利)企业所属类别所对应的策略

21.6%(>)21.2%(>)A类自主型

大唐12.2%(>)15.2%(<)B类开放型

中兴7.4%(<)24.2%(>)C类

华为10.1%(<)12.1%(<)D类

平均水平10.6%

4.在联盟中处于劣势的华为采用了引进型策略。虽然很早就加入了联盟,但是过去几年里,华为在3G上的重点显然是WCDMA,就是当初与西门子合资成立鼎桥通信公司,华为也只占49%的股份,显然并不想占据公司的主导权。而在TD-SCDMA产业化取得重大进展之后,华为又不愿意放弃这一机会。为了增强自己在联盟中的实力,近期他正在与诺西(诺基亚西门子网络公司)商讨合作,希望得到技术方面的支持[22]。这种合作一旦达成,将会给整个联盟的竞争格局带来重要影响。

五、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应用Shapley值法构建企业技术标准联盟博弈模型,研究企业基于专利组合的技术标准联盟动力及其不同策略,揭示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合作机理,得到以下基本结论:(1)企业参与技术标准联盟的动力取决于它们对于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收益的大小则取决于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技术(A专利和B专利)及其组合的性质与重要程度。(2)基于不同的专利技术组合,企业有着不同的联盟策略。即:拥有强大专利组合(同时拥有A专利和B专利)的企业采用自主型策略,希望独自建立事实标准;拥有强大基本专利(A专利)的企业通常采取开放型策略,主动发起标准联盟,希望主导技术标准的发展;拥有非基本专利(B专利),但基本技术欠缺的企业采用追随型策略,积极加入标准联盟,希望通过合作加快自身的技术进步;在某一技术领域缺乏专利优势的企业,则会出现分离现象,不愿放弃这一领域市场利益的企业会采取引进型策略,希望通过加入联盟,直接采用技术标准进入产品市场,保持或开拓发展空间。(3)我国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联盟代表TD-SCDMA的实践,基本上反映了上述理论上的研究结论。这些对于我国企业探索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战略,推动产业

18.175%

追随型引进型

通过对比分析这些企业近年来联盟行为的实际策略和执行情况,可以将其归纳为:

1.西门子是比较典型的A类企业,采取的是自主型策略。它没有直接加入TD-SCDMA联盟,而是在很早之前就开始了相关专利的布局(从1998年就开始与大唐电信携手开发TD-SCDMA标准的相关专利)。2006年,西门子又与诺基亚的电信部门合并成立了诺基亚西门子网络公司

[22]

,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相关专利谈判中

的有利地位。

2.大唐是比较典型的B类企业,采用开放型策略。大唐是TD-SCDMA标准建设的主要推动者,一方面承担了联盟基础技术研发的绝大部分,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大唐专门从事TD-SCDMA的研发人员达到3000人,累计投入达到50亿[22]。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加强在终端技术等领域的对外合作,希望改善其某些方面的不足,获得更大的收益。

3.属于C类企业的中兴采取了追随型策略。虽然中兴在TD-SCDMA的投入是从2003年才正式开始的,明显落后于大唐。但是作为业内厂商中对TD投入最多、最实质的一员,在对外合作上活动频繁。如今,其巨大投入取得了较好回报,在包括业务平台、核心网、RNC、基站、终端等技术领域取得了较大突破,已经成为目前唯一能够提供包括基站、基站控制器、核心网、业务平台、手机终端的端到端TD方案的厂商,率先拿到了TD终端

中国软科学2008年第11期技术进步有着重要的启示。

1.合作是当今产业发展的主题,竞争与合作共存的现实与规律表明,联盟有着技术互补和市场规模等明显优势,对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发展都是重要的。即使是专利技术全面、强大的A类企业,也会有联盟与合作的现实需要。

2.专利组合以及由此决定的企业在联盟中的地位和作用始终是合作的实质,对于企业来说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的风向标。B、C类企业的联盟动力、目的和策略表明,要想在重要技术领域和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乃至成为重要角色,就应该把握技术前沿,拥有核心技术。企业层面的自主创新和共享互补应该有轻重权衡。

3.技术互补与相互学习是企业加入联盟、预期获得更好收益的主要动因;而联盟治理的有效性决定了联盟是否能和谐、稳定与长期发展。所以,联盟组建还只是一个初级阶段,如何治理和发展才是更为根本和实质性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组建了大量的技术联盟,是应对国际强势竞争的良好开端,但后续的合作机制和联盟制度以及利益协调等问题将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4.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支持力度不仅影响企业创新的动力、自主性和联盟的方向与稳定发展,而且影响乃至决定产业前景和国家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效果。前段时间发生的凯明事件等及其对TD-SCDMA的影响实际上关系到整个产业的未来发展,这一类现象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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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海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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