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1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监管操作,防范质物监管风险,加强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选择和管理,保证我行能有效控制质物,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简称“货押业务”)。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向我行申请融资便利的的授信业务。具体授信方式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向生产型企业(制造业)发放的动产及货权质押担保方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授信额度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原则是“分类认定、区别对待,择优汰劣、动态管理”,基本要求是选择合作意愿强、经营管理能力强、有一定实力、资信良好的监管合作方,及时退出合作意愿差、违约赔付能力弱、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不良合作记录的监管合作方,确保我行对质押物权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 管理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职责包括:准入调查、评级、审查和认定;日常关系维护;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退出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和流程设计等。

第五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准入调查和监管等级初评一般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支行可以推荐、调查,并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进行仓储机构的再调查和等级初评。

第六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准入审查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并经分行风险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定。未委派信贷执行官的分行由分行行长负责认定。

第七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日常关系维护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日常关系维护包括日常沟通联系,互访,客户关系管理,仓库经营动态汇报等工作。

第八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以及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均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或承担相关职责的职能部室,下同)与支行共同负责。

第九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包括动态跟踪、了解监管合作方的经营情况和基本财务情况。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向信贷执行官或行长通报风险预警信号和重大事项等事宜。

第十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退出管理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提出退出建议,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核认定。分行贸易融资部有权提出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退出建议,经货押监管中心签署后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仓储监管方管理职责分工简表如下(分行):

号)设立货押监管中心的分行,相关职能应由分行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未设贸易融资部的分行,相关职能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总行直接牵头管理的全国性大型物流仓储企业由总行贸易融资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入调查、等级初评和关系维护,由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负责相关准入、评级审批工作。各分支行与此类仓储企业总公司授权的当地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实质性仓储监管业务时,应按规定做好除准入和评级以外的其他工作。不符合总行“总对总”协议的此类仓储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属于上述情况,仍由各分支行自行按规定管理。。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我行一般应归档留存仓储监管合作方以下资料:

(一)经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 (四)公司章程;

(五)验资报告、贷款卡复印件(如有)、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表、近期季报或月报;(如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至少收集连续四个季度的季报)

(六)仓储监管合作方概况、股权结构、股东背景、仓储能力、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等简介;

(七)仓储监管合作方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物资出入库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仓储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及薪酬福利制度等)

(八)仓库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仓储场所仓位总图; (九)历史合作情况及资信记录(我行、他行);

(十)仓储方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 (十一)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殊情况下我行无法取得监管单位上述全部资料的,对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可的B级以上(含)监管单位(如部分大型港口),可以仅留存前四项资料。

第十四条 准入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仓储机构的资金实力、信誉情况、地域分布、机构规模等确定其基本资格,原则上要求与我行合作的仓储机构在同行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业绩,无过往不良记录及行内不良合作记录。

第十五条 分行通过经营单位或分行部门推荐、邀请仓储机构合作等途径确定待选范围,以评审方式确定合作的仓储监管机构。

我行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基本准入标准是: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注册资本,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能力;

经我行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纳入准入范围:由分公司进行监管、在分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获得其母公司授权,且分公司实力较强,经营相对独立。

(二)具有仓储经营资格,专门从事仓储监管业务,合法经营,有一定行业经验,仓储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过往服务信用记录,与银行、企业未发生过质物监管纠纷或其它道德风险;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积极配合我行按监管协议约定内容严格监管质押货物,与我行有顺畅的沟通渠道,能保证我行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

臵权;对借款人委托监管的我行信贷业务的相关质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配合我行落实对质押物的特定化管理,并愿意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协助我行对质押物进行占有或监管;

(五)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简单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及其它软、硬件条件符合押品的仓储要求;

(六)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较强的物流、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及储存规模;

(七)有清晰的内部管理帐册,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必须建立分帐册或专门的帐页;

(八)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规范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我行抵、质押物的应急紧急预案; (十)所在地域便于我行监控,交通条件便利; (十一)其他我行认为必须的条件。

第十六条 我行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仓储监管方实施禁入。禁入情形包括: (一)曾有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合作记录(包括其他银行);

(二)主要经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连带负债超过自身净资产5倍的(不包括仓储监管责任形成的连带负债);

(三)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经营前景不稳定的;

(四)涉及重大诉讼,很可能需要承担重大赔付(超过净资产50%); (五)主营业务集中于某一客户,单一客户业务量占比超过50%,或前两大客户业务量占比超过80%的;(业务量是指数量或收入金额),A类仓储监管单位或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可适当放宽。

(六)有迹象显示存在重大道德风险,或有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

(七)自有资金少、基本无自有固定资产,主要场地和设备以承包、整体租赁等模式经营(经营历史短于八年),非产权所有人自主经营的;

(八)我行仓储监管方评级低于D级标准; (九)其他禁入情形。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存在禁入情形的监管方进行仓储监管的,应将相关授信业务作为特殊个案逐笔上报总行审批,相关仓储合作方应标注为“退出类”。

第十八条 我行货押业务需要办理仓储监管的,原则上禁止选择业务上与借款人有较强关联性或对借款人依赖性较大的仓储监管方;一般不选择与借款人或出质人(或双方的股东)有股权、实际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持股等关联关系,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实质性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的仓储监管方;审慎选择借款主体业务量占监管仓库的年业务收入比例高于30%(同时低于50%)的仓储监管方(指授信实施、并委托拟选择监管方进行仓储监管的假设下,按授信金额对应的最大业务量计算的业务收入占比)。特殊情况下选择以上三类仓储监管方实施仓储监管的,必须视为企业自有仓库监管、按“借款人场所及其他”模式进行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准入流程:

(一)模式一:经办经营单位调查并向分行推荐,搜集材料并填报《仓储监管合作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撰写书面报告,报分行贸易融资部。

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再调查(包括审核企业资料),对拟选择合作方进行评级、提出限额建议,并向分行信贷审批部门申报。

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准入审查和评级、限额审查和审批,经分行风险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定。超分行认定权限的应上报总行认定。

终审认定的仓储监管合作方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签署双方仓储监管合作协议,通知各经营单位并向总行贸易融资部、信贷审批中心备案。

(二)模式二:分行贸易融资部选择拟合作方,搜集材料并进行准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评级、提出限额建议,填报《仓储监管合作方基本情况表》,撰写书面报告并向分行信贷审批部门申报。后续流程同上。

(三)模式三:总行职能部门选择拟合作方,搜集基本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级,报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进行准入和评级的审查审批。总行信贷审批中心根据权限进行认定,超权限的上报首席信贷执行官。总行认定的仓储监管合作方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签署“总对总”仓储监管合作协议,并通知各分支行,抄送总行信贷管理部和总行信贷审批中心。

第四章 仓储监管合作方评级

第二十条 与我行合作的仓储监管合作方原则上应定期评级。

第二十一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评级的目的是区分监管合作方的资质、实力和能力,适用不同的监管流程和产品模式,鼓励优先选择大型优质监管方,限制实力弱小、管理不规范的监管方,防范监管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评级的基本方法是定性、定量标准和评分卡模型、专家评定法相结合,决定评级结果。

第二十三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按监管资质、经营年限、合作历史、仓储监管能力等的不同分为A、B、C、D四类。

第二十四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评级分类标准如下:

第二十五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评分卡模型详见附件,由总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仓储物流企业经营规模的分类标准为:

“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3.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2003]17号、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第二十七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评级分为首次评级(准入评级)和动态评级。首次评级是指我行对现有仓储监管合作方及拟合作的潜在仓储监管合作方进行评级。动态评级是指业务合作过程中根据监管合作方的经营动态和合作情况调整评级结果。

第二十八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首次评级流程为:分行贸易融资部根据调查情况计算评分卡得分,填报《评级建议书》、附《仓储监管合作方基本情况表》,交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查审批。分行信贷审批部门比照本办法评级标准、按风险和审慎原则认定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等级,并报分行信贷执行官终审认定,未委派信贷执行官的分行由分行行长终审认定。分行行长或信贷执行官可以授权分行信贷审批部门总经理(或实际负责人)终审认定。

A级仓储监管合作方必须报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认定。 第二十九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动态评级流程为:

(一)方式一:分行贸易融资部根据监管合作方经营状况的变化提出《评级建议书》,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会签巡核库掌握的“监管执行情况”,送分行信贷审批中心审批。后续流程比照首次评级流程。

(二)方式二: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根据巡核库掌握的仓储监管合作方动态信息,比照我行操作风险防范要求和本办法标准,以《评级建议书》形式提出评级调整申请,送分行贸易融资部会签后送分行信贷审批中心按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方式三:分行信贷管理部根据贷后管理信息,以书面形式提出评级调整建议,要求分行贸易融资部落实(按方式一流程处理)或直接递交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进行评级调整审批。

(四)方式四:总行(信贷管理部、贸易融资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信息,通知分行调整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等级。

第三十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动态评级的时间间隔期为: (一)等级上调:与上一次评级认定日期间隔期不短于半年; (二)等级维持不变或下调:无间隔期限制。 第三十一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评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评级权限为:B级及以下由分行负责终审认定,

同时上报总行贸易融资部、信贷审批中心、信贷管理部备案后生效(一般由分行贸易融资部通过OA报备总行)。A级由总行统一审批认定。

第三十三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评级如果出现争议,最终裁定权归信贷审批部门。 第三十四条 所有评级调查、审批材料由贸易融资部门负责比照信贷档案(二级档案)进行专夹保管,并及时逐页连续编码,按年移交信贷管理部集中保存。历年资料应连续归档、集中保管以备查阅。未获批准的评级调整材料应一并留存。评级结果及调整通知由贸易融资部负责及时通知相关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五章 评级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述评级后管理是指根据监管合作方的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监管流程和操作模式,并进行预警管理、退出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评级后巡库管理的基本频率要求为:

2.标准流程包括押品出入库核库(核货)等环节。

3.上述标准为最低要求,终审意见或贷后管理环节有特殊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4.第三方监管同时委派我行人员现场监管的,监管模式参照第三方等级确定。

第三十七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应根据其等级适用不同的业务操作模式,延续我行货押业务操作规程和惯例,规定如下:

注:“×”表示不接受。

第三十八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自有场所”是指监管方拥有合法产权(所有)的经营场所、注册经营地址或上级单位划拨使用的经营场所,以及长期租赁、已经经营多年的经营场所,不包括短期租赁或借用的经营场所,不包括以任何方式使用的借款人或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所有的场所。此处长期是指三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场所及其他”包括:

(一)借款人或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所有的场所;

(二)仓储监管场所实质上是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的经营场所,包括借用、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的借款人或其关系人的场所;

(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视为企业自有仓库监管、按“借款人场所及其他”模式进行信贷管理的情形;

(四)其他实质仓储监管场所非“仓储监管合作方自有场所”情形。 第四十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自有场所”、“借款人场所及其他”界定出现争议的,一律视为“借款人场所及其他”。

第四十一条 实质上以“借款人场所及其他”模式操作的涉及仓储监管的信贷业务,实际监管场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该场地相对封闭;如为堆场等室外场所,应以栅栏、警戒线、铭牌等方式将监管场地与其他场地区分;

(二)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可以保证现场监管人员可以二十四小时对质物进行监管;

(三)监管场地有必要的仓储消防设施,保证质押物一旦出现不良情况,如自燃,可以及时解决;

(四)有必要的质物数量、质量检测、化验相关设备; (五)其他必要条件。

同时信贷业务调查人员应要求仓储场所使用权人提供仓库使用权证明资料,如实说明是否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有无出租或转租他方使用、有无租赁协议、有无与他方共同使用、特殊仓储场所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有无其他银行或债权人在该仓储场所存储质押物等。

提供第三方监管的监管合作方应调查并向我行反馈能否按照具体信贷业务的需要和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分辩质押物的品种、审核质押物的质量、控制质押物

的数量或价值、保证质押物处于独立的不间断的占有。

调查人员应实地查看仓储场所并独立进行仓储场所使用权状况、仓储状况、条件等的调查核实工作,审慎判断仓储场所是否适合储存质押物,并出具相应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单独由我行经警、我行保安实施监管、进行现场货物管理的,应坚持至少按周巡库。该操作模式下货押授信金额(不含保证金)原则上应限制压缩或退出。

对退出类仓储监管方,如果相关授信业务未结清、监管责任未终止,应坚持至少按旬巡库。

第六章 预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分支行必须加强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风险预警管理。通过日常走访、巡核库、出入库核货及其他信息渠道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和风险隐患,并按信贷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制度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十四条 分行贸易融资部对仓储监管方的走访频率要求为:

2.动态评级检查是指根据走访情况检查并判断监管合作方是否需要动态调整等级; 3.对A级监管方总部的走访由总行负责;分行负责相关分公司、子公司的走访; 4.本表为下限要求,各分支行可以视具体情况提高走访频率要求。

第四十五条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预警管理应重点关注监管合作方近期经营动态,是否出现不符合准入条件情形、是否出现禁入、预警、退出情形,其中预警信号是指可能影响监管方正常经营、持续经营、监管能力和监管意愿的一切不良情形或征兆。预警信号参照《深圳发展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细则》(深发银[2003]625号)。预警对象主体为仓储监管方。

第四十六条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通过日常巡核库、出入库核货等操作工作关注仓储监管方的监管执行效果,包括实际仓储条件、操作规范性、对我行工作的配合程度,监管仓库管理是否严格,仓库库存物资总、分账和进出库日记账是否规范相符,仓储方有无重大经营、政策变化,监管人员是否认真负责、确保24小时监管、对质物进出库是否认真清点、按协议约定方式操作,我行质押是否独立集中堆放、

数量相符、保存完好(质量及外观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监管或其他风险,等。

第四十七条 客户经理、经营单位信贷管理人员、信贷管理部应积极通过征信系统、信贷登记系统等各种渠道跟踪、积极收集客户信息,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按我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相关操作制度要求、我行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做好预警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预警管理是退出管理的前瞻性安排,预警信号是及时退出的重要提示信号。合作过程中的所有预警报告记录文书应纳入仓储监管合作方档案定期移交信贷管理部集中保管备查。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退出管理是指对出现指定情形的监管合作方实施终止合作、停止新业务的发生、按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监管合作关系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 以下任一情况的仓储监管合作方,应纳入退出范围: (一)出现本办法第三章“禁入情形”的;

(二)仓储规模较小或与我行长期没有合作,管理和维护成本较高,保留合作关系意义不大的;

(三)仓储及物流监管未按规范流程操作,无法明确区分我行质押货物,无法特定化监管我行质押货物, 或其他造成质押货物可能或已经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我行债权利益的;

(四)因仓储及物流监管不严导致我行授信出现风险的;

(五)受到客户或经营单位及分行部门两次一级投诉或三次以上二级投诉的; (六)进入我行或他行“黑名单”,或涉及逃废债企业名录,或被公开追债的; (七)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遭遇重大损失事件,无足够保险赔偿的; (八)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改变不能承担仓储监管义务的; (九)与我行合作过程中出现配合程度不高,即不按照我行与其约定的质押物监管协议或管理办法监管我行质押货物,经交涉后仍不配合我行监管操作的;

(十)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不按照我行与其约定手续、单据办理入库、日常监管、出库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的;

(十二)其他退出情形。

第五十一条 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投诉包括一级投诉和二级投诉,:

(一)一级投诉:仓储及流监管机构受到经营单位或分行部门的书面投诉,其投诉理由属于影响到我行债权利益的因素: 监管质量、监管水平、职业道德、敬业程度等。

(二)二级投诉: 仓储及物流监管机构由于服务效率、服务态度等因素受到经营单位或分行部门的书面投诉(或电话投诉),分行贸易融资部专人查证属实后,对仓储及物流监管合作方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纠正。

第五十二条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仓储监管合作方,经分行贸易融资部专人查证属实后,应立即对仓储监管合作方启动退出机制、实施退出,在行内公布撤销与其合作关系,并及时对原有相关货押业务进行清理。

第五十三条 仓储监管合作过程中,出现超经营范围开展仓储监管经营活动、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或特定监管行为不能够满足当地消防、环保、卫生等监管要求的,应对有关授信业务的监管个案实施退出,但该仓储监管合作方仍可以为我行其他授信业务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的仓储监管服务。

第五十四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退出管理比照仓储监管合作方动态评级流程操作。即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贸易融资部、信贷管理部均可以发起、提出监管合作方退出,经信贷审批部门审核、报分行信贷执行官(未委派信贷执行官的为分行行长)终审认定后,货押监管中心、贸易融资部共同实施监管合作方退出。分行信贷执行官可以授权信贷审批部门总经理终审认定退出对象。客户经理、经营单位可以向分行职能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或作出投诉,共同防范监管操作风险。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经准入、评级审批认定后的仓储监管合作方,原则上应签署我行、仓储监管方双方《合作协议书》(或其他名称)。该协议书是我行经营单位、仓储监管方及授信客户签订具体业务项下三方协议的基础。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合作协议书》旨在明确和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仓储监管方等级的不同细化、固化不同监管操作流程,以简化借款主体、监管方和我行三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第五十七条 双方合作总协议原则上应参照总行模板(详见附件),根据授信具体情况、业务操作模式等适当调整,并经分行贸易融资部门、法律审查部门和信贷管理部会商确定,报总行贸易融资部、信贷管理部备案后启用。相关货押授信业务由总行终审的,按现行法律文本管理规定,相关协议文本应经总行审定。

第五十八条 双方合作总协议一般应明确记载质物入库、出质、储存、臵换、出库管理等操作流程和手续要求,同时明确仓储监管责任的有效期间、保险、信息沟通、违约责任等事项,经双方有效签署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经签署生效的双方合作协议作为重要合同,我行应统一保管并编号存档,相关业务部门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九章 报表和统计

第六十条 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应定期汇总涉及仓储监管的批复授信业务清单,注明借款主体、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质物、仓储监管要求、所选择监管合作方名称、等级、监管场所等,及时通知放款中心、货押监管中心。

第六十一条 货押监管中心应根据信贷审批结果确定的需要进行仓储监管的授信业务清单及时跟踪合同签署情况和业务办理进度,按信贷管理制度建立仓储机构监管金额台账(总账、分户账),填报货押业务信息采集报表,按仓储监管合作方分别汇总仓储单位监管金额情况,并知会放款中心、按月抄报分行贸易融资部、信贷管理部和信贷审批部门。(附表:仓储监管合作方统计表)

第六十二条 分行贸易融资部应统计、编制分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合作方名录”(见附表),根据变化情况和评级动态调整定期更新名录内容,按货押监管中心汇总的“仓储监管合作方统计表”按月反映各合作方监管余额,知会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并于次月上旬抄报总行贸易融资部、信贷审批中心、信贷管理部。

第六十三条 总行贸易融资部应按月汇总全行仓储监管合作方名录,分析合作方的等级分布和实际监管金额分布,从专业角度分析仓储监管方的风险动态,及时报告主管行领导,抄送信贷管理部。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制度、评分卡、评级标准、评级结

果、合作方目录、业务合作情况及相关材料均属重要商业机密,未经总行审批同意,严禁对外泄露。

第六十五条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贸易融资部等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管理制度,通过岗位分工和职责落实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共同防范操作风险。操作、管理环节出现重大疏忽、或故意违反有关规章的,应按《深圳发展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深发银[2005]357号)等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因监管失职、渎职导致授信业务出现重大风险的,按《深圳发展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2004年3月修订版)》(深发银[2004]74号)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用于取代《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操作暂行规定》(深发银[2005]66号)附件1-5“监管合作仓库分级认定制度”。本文印发执行之日起,深发银[2005]66号附件1-5“监管合作仓库分级认定制度”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1.仓储监管合作方基本情况表

1-2.仓储监管合作方评分卡

1-3.仓储监管合作方评级建议书 1-4.仓储监管合作总协议样式

附件1-1

仓储监管合作方基本情况表

监管业务负责人 前五大客户(按业务收入金额) 客户名称 1、 2、 3、 4、 5、 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1、 2、 3、 4、 5、 公司所有主要固定资产明细 名称 数量 账面净值 估计现值 职务 学历 本公司工作 (从业)年 限 6、 7、 8、 9、 10、 姓名 储运货物名称 年吞吐量

联系方式

年均仓储量 年均业务收入

合作银行(如 有)

职务

学历

本公司工 作(从业) 年限

目前使用状况

已使用年限 权利凭证 是否抵押

其他核心资产明细(包括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大额应收款项、大额存款等) 名称 数量 账面净值 估计现值 目前状况 备注 权利凭证 抵质押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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