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学习笔记2
时间: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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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范围)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讲解:三大程序。 行政法:依法行政;刑法:罪名法定。
依法行政:法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罪罚相匹配)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讲解:行政许可法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红头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没有公布) 行政处罚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同等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讲解: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讲解:两项权利,两个渠道。
第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讲解:不得以罚代刑。 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 行政机关:管违法,不管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公检法:管犯罪。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讲解:处罚从轻到重。 处罚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要写全称。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处分对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不同;制裁对象不同;采取形式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依据法律法规不同;行政救济途径不同(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分:申述)。
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罚(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资格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
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
第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讲解:红头文件、政府令都不能设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执法局成立依据),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拘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