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刑罚种类(3)

时间:2025-04-20

刑法习题与试卷

2.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答: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债务

(3)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4.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因适用的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5.答: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范围为: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

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6.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如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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