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1]12号

发布时间:2024-11-10

湘政办发[2011]12号

HNPR—2011—0101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1]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加快建立完

善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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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度,确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集体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集体企业职工参保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湘政办发[2011]12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要求,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应坚持执行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的制度和政策,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参保缴费的机制。

二、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达到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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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之和。

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指根据参保人员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的养老金。具体按以下办法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养老金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发的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改革后新计发办法执行。

三、当地实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一次性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统一按8%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

四、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室办公厅湘政发[2009]4号文件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自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起至规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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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至少补缴满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之和仍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一次性补缴年限个人账户统一按8%的比例计入。

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 五、2011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2011年1月1日后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 六、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自2011年1月1日起发放基本养老金。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原已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

湘政办发[2011]12号

老金。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统一计发办法执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按本意见规定核定。

本意见执行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按本意见规定重新核发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发的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

八、原已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发[2007]66号文件发放生活费的集体企业职工,民政部门将所有人员相关资料自2011年1月起移交同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于按本意见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停发生活费;对于仍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代发生活费,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中列支。

九、本意见所称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指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原在集体企业实际工作并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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