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发布时间:2024-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 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 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 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 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 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 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 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 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 论。 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 督。 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 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 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 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 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

反 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 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 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 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 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 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 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审理的案件。 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 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 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劳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劳 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 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 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三十四 条)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 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 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 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3

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 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 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 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 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依照规 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 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 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 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条 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 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 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 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 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 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 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 议庭。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 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 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

序另行 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4

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 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 担任。 担任。 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 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 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 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回避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 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 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枉法裁判行为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 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 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 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 民

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 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 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 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 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 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 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 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 通知复议申请人。 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 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 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提出回避申请, 收集、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 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 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 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 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5

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 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 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 调解书。 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 承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 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 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 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 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 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 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 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 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 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 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 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 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 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 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 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 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 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 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 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 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 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 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 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 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 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 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 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 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 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 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或者承 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 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 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 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 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 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 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 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6

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 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 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 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 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 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 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 明。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

院提交由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 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 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 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 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 明。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 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 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 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 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 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证据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 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 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 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 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 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 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

当及时提供证 据。 未及时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 罚款、 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 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 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 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7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 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 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 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 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 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 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 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 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 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 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 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 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 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 (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 ( 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 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 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 (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 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 先行垫付。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 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 事实。 事实。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 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 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 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 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 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 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 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九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 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 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 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8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 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 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 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 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 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 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 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 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保护现场,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

保护现场, 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 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 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 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 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 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 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一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 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 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 过期。 过期。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 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 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第二节送达

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 第八十三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 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 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 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 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 代收

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 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 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 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 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 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 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 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 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 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 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 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 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 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 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 送达。 第八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 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9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 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 第八十七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 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 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 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 第八十八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 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 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 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 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 第九十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 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

上的签收日期, 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 为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 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 因和经过。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 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 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 经过。 第八章调解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 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 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 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 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 调解。 调解。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第九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 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 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 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 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 第九十七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 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 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 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 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 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 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 第九十八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 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0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 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 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 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 行。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 其他原因,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 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 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 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 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 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 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 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 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 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 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

即通知被冻 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 冻结。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 财物。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 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 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 第一百零三条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产保全。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 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 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 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 被申请人 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 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 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 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 被申请 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 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 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 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11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对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 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 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 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 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 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拘留。 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 毁灭重要证据,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 毁灭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 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 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 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 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 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 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 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 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 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 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 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 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 以罚款: (一)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 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 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 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 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 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 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 予以罚款: (一)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 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 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 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 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 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12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 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 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 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 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

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 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 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 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 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 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 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 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 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 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 的, 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减交或者免交。 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 第一百一十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 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 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 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 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 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

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 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 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 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 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 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 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 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13

书,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 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 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 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 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 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 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 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 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 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 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 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

诉。第一百 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 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 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 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 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 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 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 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 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 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 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 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 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 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 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 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 告知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 收集必要的证据。 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 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 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 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 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

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 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 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 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 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 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 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14

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 第一百三十一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 以处理: (一)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 督促程序; (二)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 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 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 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 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 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 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 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 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 判人员、 书记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

利义务,判人员、 书记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当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当事 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 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 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 出示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 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 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 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鉴定或者勘验的, 是否准许,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鉴定或者勘验的,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 第一百三十九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 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 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 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 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15

及时判决。

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一百四十二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 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 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 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 第一百四十六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 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 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 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 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 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 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 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 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 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 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 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

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 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 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 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 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 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 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 理人的; 三)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理人的; 三)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 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 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 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 后,恢复诉讼。 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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