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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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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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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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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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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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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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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