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规划报建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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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建筑间距 建筑物的高度及体量控制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 建筑物退让 附则 本规定用词说明 附表及附图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术语解释 计算规则 建筑遮挡高度计算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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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昌黎县城、抚宁县城)的各项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 本市的建设用地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鉴于我市旅游发展的特殊需要,在规划的旅游度假区内,可增加旅游度假用地类别。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本规定附表B1执行。
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附表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2
核定适建范围。
凡超出附表B1规定范围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提出调整规划,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第八条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3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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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5米。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第四章 建筑日照间距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之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5
第二十条 建筑日照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含阳台)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被遮挡居住特征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标准、有关规范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特征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住宅与相临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1、正向间距
(1)多层住宅与被遮挡住宅的主采光面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海港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不小于1:1.74,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北戴河区不小于1:1.7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山海关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不小于1:1.75,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
1.64;北戴河新区不小于1:1.7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昌黎县城不小于1:1.72,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0,抚宁县城不小于1:1.75,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
(2)当多层住宅朝向不是正南正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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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间距按照该区域最高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2、侧向间距
(1)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6米,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与现状住宅之间的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0米。
(2)低层住宅与其相邻住宅间的侧向间距,按多层住宅建筑侧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相临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1、正向间距
(1)新建高层住宅之间及新建高层住宅与其北侧的现状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出日照分析,并将日照分析报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2)采用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
(3)每套新建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的标准,旧城改造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 7
准(最小入射角 ≥ 15° )。
(4)新建高层住宅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与被遮挡现状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①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4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
②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③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侧向间距
(1)新建的高层住宅和新建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3米。
(2)新建的高层住宅与其周边该新建高层住宅高度1倍范围内的现状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新建住宅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5米。
(三)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和干休所住宿楼、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居住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室采用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至15时,日照标准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不小于3小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8
设计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出日照分析,并将日照分析报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四)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卫生视距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均不得小于18米。
第二十二条 新建非居住建筑与现有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必须满足消防、环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等要求。居住建筑侧面有居室门窗或阳台的,其侧面间距参照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适当加宽。
第二十三条 对被遮挡的违法建筑,属违法建筑但暂准使用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不论居住与否,均不计入遮挡因素考虑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及体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文物古迹、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的有关净空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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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面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主干道南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宜小于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物退红(s)之和的1.0倍,即h<1.0(W+S);
(二)沿城市主干道北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宜小于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物退红(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三)多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60米,其它多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45米,其它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
第二十八条 北戴河区的建筑高度分区控制。近海地段的建筑层数为2—3层,3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基底面积的1/2,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12米;中海地段建筑层数为4—5层,5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基底面积的1/2,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18米;远海地段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21米;其他区域建筑高度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北戴河区建筑以小体量为主,近海地段面宽不宜超过40米且建筑基底面积不宜超过800平方米;其他地段面宽不宜超过4510
米且建筑基底面积不宜超过900平方米。特殊建筑体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山海关古城保护区、协调控制区的建筑高度及体量控制必须满足古城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具体建筑高度和体量控制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标为准。
第三十条 北戴河新区、昌黎县城、抚宁县城建筑高度和体量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为准。
第六章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
第三十一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应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居住用地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居住区不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不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不小于400平方米,带状集中绿地宽度不小于8米。在规划小区用地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带状集中绿地可酌情计入小区公共绿地指标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人均公共绿地应满足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或5.0—6.0平方米/100㎡住宅建筑面积,居住组团人均不小于 11
1.0平方米或3.5—4.5平方米/100㎡住宅建筑面积。(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人均公共绿地规划控制指标比照上述指标人均增加0.5平方米或增加1.6平方米/100㎡住宅建筑面积。)两个规划控制指标取上限。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率按下表控制,旧城改造区可比照下表指标减低5个百分点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业项目附属绿地率为5%—15%。个别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符合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其绿地率指标可按适当调整。
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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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铁路、公路、河流、工程管线两侧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满足消防、防洪、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 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后退:
(一)沿城市40米以上(含40米)道路两侧建筑物在满足日照、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距离标准如下:
1、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建筑主体高度24—50米(不含50米)的不小于18米; 建筑主体高度50—75米(不含75米)的不小于20米;建筑主体高度75—100米(不含100米)的不小于25米;建筑主体高度超过100米的随具体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定,高层建筑裙房不小于15米。
2、居住建筑:正面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侧面不小于10米。
(二)沿城市20—40米(含20米)道路两侧建筑物在满足日照、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距离标准如下:
1、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不含10米)以下的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10—24米(不含24米)的不小于10米;建筑主体高度24—35米(不含35米)的不小于12米;建筑主体高度35—50米(不含50米)的不小于15米;建筑主体高度50米以上的随具体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高层建筑裙房不小于 13
12米。
2、居住建筑:正面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侧面不小于5米。
(三)后退道路红线用地可作为管线、绿化及疏散停车用地,具体使用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四)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绿线以首层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包括立柱、台阶、采光井等)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雨蓬、阳台、检查井和水池设置不得超出道路规划红线、绿线,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
第三十七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后退:
(一)南、北(含南偏东、西及北偏东、西不大于45°)两侧退界距离:
1、建设用地南、北两侧为现状居住建筑(含有日照要求的托幼、学校、医院、宿舍等建筑)的,其退让距离必须满足与现状建筑之间的日照及卫生视距要求,且退南侧地界不得小于20米。
2、建设用地南、北两侧为规划居住建筑(含有日照要求的托幼、学校、医院、宿舍等建筑)的,建筑退南侧地界:多层不得小于15米,高层不得小于20米;建筑退北侧地界:多层不得小于半个日照间距,高层不得小于20米且应保证北侧拟建居住建筑退南侧地界20米时可满足日照要求。
3、建设用地南、北两侧为非居住建筑的,其退让距离按14
有关规定执行。
(二)东、西(含南偏东、西及北偏东、西大于45°)两侧退界距离:与现状建筑必须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如两侧为空地,则视两侧用地的规划情况应按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且最小退界距离为4米。 (三)当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退界标准。
第三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4米。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叉口两侧建筑按沿城市主干道100米、沿次干道80米、沿支路50米退让交通视距。
1、道路交叉口如有完全渠化路口方案,以方案为准;未有具体方案的道路交叉口红线倒角半径以下表为准:
R顺序:(35,30)25,20,15,12,10,8
注:(1)交叉角范围:(75°~105°)标准半径。
(2)交叉角范围:(75°~30°)半径适当减小, 降一标准
(3)交叉角范围:(105°~150°)半径适当加大,升一标准 15
2、规划建设立交桥的道路交叉口按规划要求留足用地。
3、沿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两侧建筑在满足视距退让的同时,应在交叉口规划不少于一个用地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7000平方米的绿化开敞空间。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连接线、区间快速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按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其余路段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退让,并作绿化隔离带:
(一)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连接线两侧各50米;
(二)区间快速路两侧各30米。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河流两侧建筑,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退让河堤距离除满足防洪要求外,应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退让,并作滨河绿化带:
沿洋河、大蒲河、饮马河、戴河、新河、沙河、石河两侧各50米;沿大汤河两侧各30米;沿昌黎东沙河、西沙河,小汤河、新开河、大马坊河、潮河两侧各20米;沿小马坊河及其他河道两侧各10米。
第四十二条 滨海路临海一侧以及滨海路向内陆延伸50米范围内,除少量为海浴服务的更衣室、公厕等必备的公益性临时设施外,严禁新建建筑物;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的项目可酌情放宽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建筑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退让,并作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