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06
发布时间:2024-11-06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 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
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
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
础作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
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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