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应收账款管理办法(2)
时间: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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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回收,其他人无权担保挂帐。
第三条应收账款的催收
(一)应收账款由财务应收负责催收,财务负责人本应收账款负总的责任,财务部安排催收人员。
(二)一个单位同时在几个实体挂账的,由挂账金额大的实体催收。(三)催收时间遵循两个标准,时间标准为每两个月催收一次,金额标准为每个单位挂账超过50000元时,本次即要催收。
(四)催收人员应做好详细的催收情况记录,收回的款项做好标记,并在回单位后与出纳员办好款项交接手续,未能收回的款项要详细注明原因,经三次催收未能收回并预计今后无法收回的款项,报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催收记录应妥善保存,作为评价顾客资信的重要依据之一。(六)如果结算方式使用的是支票,发现空头后,将退回原经办人员自行催要,时间定为10天,10天后重新转作外欠帐管理。
第四条应收帐款账单及传递的管理
(一)各吧台核算员对签字账单的合规性负责,审核内容包括:签字单位是否与本公司协议挂账,签字人是否协议规定的人员,字迹是否属实、清楚,金额是否正确。若签字账单存在上述问题,款项由该核算员负责收回,无法收回的,负赔偿责任。
(二)各实体往来帐款会计,应对账单的合规性、真实性负审核责任,若经往来账款会计审核过的账单存在(一)中所述瑕疵且出呆账、死账的,该往来账款会计负连带责任,按过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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