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2)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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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物应办理足额财产保险,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江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出力办理任险手续,一切费明由抵押人承机
3、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抵押登记
抵押人必须在本会问更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损失。
2、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卡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本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抵押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抵押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2、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不再送达抵押人。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__________份,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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