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房屋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X物业服务

时间:2026-01-16

原告上海XX房屋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X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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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969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XX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女。

委托代理人殷XX(系被告黄XX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室。

原告上海XX房屋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屋维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XX、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殷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房屋维修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黄X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室房屋业主。被告自2007年1月起无理拒付应付的物业管理费,截止至2010年9月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445.55元。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缴纳。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445.55元,并支付滞纳金人民币4,445.55元。

被告黄XX辩称,被告因房屋质量问题多次向原告报修,但原告至今未予修理,故原告上海XX房屋维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的管理服务职责。且原告部分请求已超出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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