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实录(11)

时间:2025-07-07

5.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修正案草案对申诉案件决定重审的条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

(七)关于执行程序 刑罚执行程序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1.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并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2.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

(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的好的经验,有必要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规定特别的程序。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1.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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