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贯彻《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
2007年1月,我局以渝档发 2007 4号转发了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定》的贯彻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规定》要求,明确编制范围
《规定》要求辖区接收范围内各立档单位必须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内容仅限于文书档案,其他门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按国家现有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应按照这一要求认真开展指导工作。
二、体现职能特色,提高编制水平
(一)各立档单位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结合单位实际,突出职能特色,并充分征求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意见。
(二)各立档单位可参照《规定》的结构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也可仅制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制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定》所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相关内容进行删减、完善和补充。
1、各立档单位应准确把握各条款适用范围。《保管期限表》第1款仅适用于区(县)委办公室、区(县)人大办公室、区(县)政协办公室、区(县)团委、区(县)妇联、区(县)总工会;《保管期限表》第2款适用于区(县)委办公室、区(县)人大办公室、区(县)政府办公室、区(县)政协办公室、区(县)纪委、区(县)团委、区(县)妇联、区(县)总工会。民主党派、文联、科协等有代表大会及常设机构的参照执行。以上两款不适用于上述以外的单位。此外,第8.7款也不适用于无行政执法职能的立档单位。
2、各立档单位应根据机关工作查考需要添加必要内容。第一,添加会议文件:一是上级召开的工作会或重要业务会,包括主要会议材料,保管期限为30年,本单位提交的经验交流材料,保管期限为30年;二是以区(县)委或政府名义召开的本单位业务工作会,其归档内容和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表》第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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