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及掘进各工种操作规程汇编(14)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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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第3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第4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防倒绳和柱鞋。
第5条 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背实。
第6条 不准将支柱支设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第7条 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第8条 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单体液压支柱严禁超高支设。
第9条 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时,必须经矿研究确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0条 不准跨越运转的转载机或站在输送机机头、机尾上进行支护。
第11条 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m内不得有人。
第12条 临时支柱的位臵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第13条 当支护工序与其他工序发生脱节时,支护工有权要求暂停或减缓其他工序,优先进行支护。
第14条 采用长梁梁支护时,长梁要交替前移,不得齐头并进。
第15条 端头支护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5米。
第16条 回每一根支柱前,都必须选择并清理好退路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