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12)

发布时间:2021-06-05

城阳区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第31条。 (三)许可条件

1、符合全区供水总体规划;

2、具有从事社区(村)供水必需的技术、安全等条件; 1、 符合成立供水单位所需有关法律要求。 (四)许可数量 数量不限制。 (五)许可程序

1、申请、审查申请。社区(村)供水单位向区水利局报送供水单位审查有关资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区水利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

2、现场勘察。区水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社区(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现场进行勘察;

3、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区水利局出具合格批文;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水利局出具不合格的决定;

2、 发放合格证书。申请人到区水利局领取合格证书。 (六)许可期限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七)申请材料目录

1、青岛市城阳区社区(村)集中供水单位申报表; 2、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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