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的税务筹划方案探讨(2)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税的税收
优惠政策。由于出口商品已经免税,增值税的增值链条断裂,所以购进的出口商品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与出口商品有关的包装物和运费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该进出口公司的代理业务,如果采取代理模式,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营业税,税率5%;如果采取买断模式,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增值税,税率17%。
4.解决方案
根据以上所述,涉及增值税抵扣和退税问题和不同经营模式下适用的税种问题,这些问题决定着公司的税收负担。
(1)出口商品包装物及运费的税务筹划
由于与该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相关的包装物及运费不允许抵扣,因此要做费用化处理。经测算,该公司当年包装物及运费共做费用化处理210.2 万元, 这两项的费用化也减少了公司利润。解决方案是改变原有发票开具流程,以增加进项税抵税额度。发票开具流程见下图。
包装物、运费税务筹划的思路是设法让包装物的供应商和承担出口商品境内运输的运输公司分别将发票开具给产品制造商,制造商将货物价款、包装物和运费价款加总,然后整体开具发票给该进出口公司。对产品制造商来讲,由于把包装费、运费支出加到商品总额中,因此加大了货物发票的开具金额,但不会增加制造商的费用负担。当然,有一点不同的是:当运费和包装费发票开具给产品制造商时,由于运费发票税率是7%,其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的税率是17%,制造商将多负担10%的税负。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出口额测算, 制造商将多负担税款44.35 万元。解决办法是将该税款加到货物总金额中,然后再转嫁给进出口公司。假设该进出口公司与制造商经过协商, 决定按照44.35×1.17=51.89 万元为基准,将多负担的税款转给进出口公司。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出口额测算如下:货物总金额24500 万元,包装费总额1065 万元,运费总额443.5 万元,协商后供货商应转嫁的税费51.89万元,供货商开具销售发票总金额为24500+1065+443.5+51.89 =26060.39 万元,销项税26060.39×17%=4430.27 万元。而在原发票开具流程下,与出口相关的运费、包装费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只能全额费用化,原流程下开具发票金额24500 万元,销项税24500×17%=4165万元。在新的发票开具流程下,原不允许抵扣的210.2万元被记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商品)”明细项下,留待做出口退税处理。该公司出口退税率是13%,不允许退税的4%部分被记入成本210.2×4%=8.4 万元。因此, 该筹划方案为进出口公司减少成本费用210.2-8.4=201.8 万元,同时还多退增值税(4430.27-4165)×0.13/0.17=202.85 万元。
(2)采购业务的税务筹划
采购业务税务筹划的思路是尽可能多做代理模式, 少做买断模式。因为买断经营模式要交纳增值税,税率17%;而代理采购模式交纳营业税,税率5%。因此,采取代理模式可降低流转税负。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采购计划测算, 该公司全年代理采购设备总额14000 万元。其中,可以做成代理模式的金额12000 万元。在代理模式下,代理收入按采购设备总额的2.5%向设备最终购买方收取, 应交营业税及影子税为12000×2.5%×5.55%=16.65 万元。如果做成买断模式,则要缴纳增值税,假设加价率2.5%,则应交增值税及影子税为12000×2.5%×17%×1.11=56.61 万元。可见,代理模式比买断模式节税39.96 万元。
另外,对于无法直接做成代理模式的设备采购,可以采取下述办法:即可以采取平价销售或少量加价销售的方式,使增值税额最小化。然后进出口公司与设备最终购买方协商, 假设仍按设备总额的2.5%收取代理费,开具代理收入发票。这样,就把本应该交纳增值税的业务转化为营业税。当然,这种做法减少了设备购买方的增值税抵扣额度,这可以通过协商代理费收取比例来解决。该办法的节税效果计算如下: 因为增值税很少, 这里可以忽略不计; 应交营业税及影子税为2000×2.5%×5.55%=2.78 万元。如果不采取上面的办法,则要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及影子税为2000×2.5%×17%*1.11=9.44 万元。可见,通过税种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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