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4)

发布时间:2021-06-05

3.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变卖费、提存费、拍卖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三条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收存房地局颁发的《他项权利证书》。

第四条 抵押房产情况(见抵押清单)。

第五条 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额内,不得对已抵押给乙方的抵押房产进行重复抵押。

第六条 甲方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管理,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的义务。乙方有权监督检查。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馈赠等形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房产,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经乙方同意并告之受让人的抵押房产转让所得价款,双方约定按第 种方式执行。

1.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借款;

2.向 提存。

第七条 甲方行为足以使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恢复抵押房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附表

抵 押 物 清 单

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债务人等执 份。

(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 抵押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八条 如果乙方认为必要,抵押期间甲方必须按下列要求为抵押房产购买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存放于乙方:

1.向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指定险种的保险; 2.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额及其利息;

3.保险期限不得少于抵押期限,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甲方在办理保险时,必须明确地将乙方作为该抵押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损害乙方利益的限制条件;

5.在保险单中注明:在抵押期间,抵押房产保险赔偿发生,则该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必须交由 提存,用于清偿借款或修缮抵押物以使其恢复原状。

若甲方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相关各方办理了相应手

续后,该保险赔偿金可由甲方自行支配。

第九条 如果发生提前还款情况,贷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

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如贷款未获清偿,甲方应就抵押房产的处置方式

与乙方形成协议。

第十条 如果贷款到期, (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被抵押的房地产:

1.乙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甲方所抵押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甲方所抵押的房地产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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