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2)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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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因特殊情况先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6、保证不参与陪标、围标行为。否则,同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且同时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因特殊情况先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7、保证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否则,同意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特殊情况先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8、保证不实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投标人若有以上违反承诺的行为,将自觉接受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投 标 人: 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拟派注册建造师:(签名) 2013 年 3 月 11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
[2007]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年(限定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
[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处罚。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关系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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