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设计(8)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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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共同条款
任务各方共同遵守《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乙方必须按要求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逾期不报,市科技局有权暂停拨款。
2、任务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核后实施。未经接到正式批准书以前,双方须按原任务书履行,否则后果由自行调整的一方负责。
3、乙方因某种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而要求中止任务,应视不同情况,部分、全部退还所拨经费;如乙方没有提出中止任务的要求,甲方可根据调查情况有权提出中止任务的处理建议。
4、乙方承担任务所需市科技经费按《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意见》(青政发〔2005〕19号)管理和使用。
5、甲方根据市科技计划经费开支的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负责提出调整意见。必要时,市科技局有权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6、任务执行过程中,甲方无故中止任务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提出变更任务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实行。
7、本任务书签订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按《办法》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