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完善探析

发布时间:2021-06-0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完善探析

作者:沈冬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一、明确股东资格继承的开始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76 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继承人来说明确自己到底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继承股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死亡时股权转移说

该学说的观点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和继承人取得继承权是同时的,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其股份的权利,股权继承开始的时间就应该同一般的继承开始的时间一样。

(二)工商变更登记说

主张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公司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通过对上面两种观点的分析后,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的观点更为合理。由于股权自身内容的多样性,使得股权的继承问题非常复杂,同时会涉及多方的利益主体,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的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充分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如果“采用死亡时股权转移说”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二、明确股东人数超过法定标准的解决方案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该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50 人上限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是公司取得法人人格和营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如果在实践中由于某中原因使得股东的人数超过了 50 人时,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存续,同时又不违背《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可以提供以下几种解决方案供选择使用:

(一)推举出一个有能力的人作为代表,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笔者建议: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为多数人时,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继承人的股权进行分割,而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举出一人作为代表,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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