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的定价原则(2)

发布时间:2021-06-05

公共定价

价格月刊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力工具,也是政府改进效率与公平的重要方式。

效率损失。因为平均成本高出边际成本的部分表明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没能得到充分利用。但是,为了保证提供者不亏损,只能按平均成本定价。

公共产品按平均成本定价对

公共产品的提供目的不同,供应种类繁多,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差异较大,因此,对不同的公共产品应实行不同的定价原则。

(一)零价格原则

1999.2

本应该包括水的提取、净化和分配的全部费用,而自来水的价格也应该按全额成本来确定。但从历史上看,我国对自来水的定价明显低于其成本,实际上是按亏损收费。由于价格不能补偿生产的全部成本,一方面造成生产萎缩,供不应求,虽然名义价格不高,但各种名目的变相收费,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对紧缺的水资源定,,。可益原则定价和收费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另外,按受益原则定价时需要考虑受益者的付费意愿。因为付费意愿反映了受益者对公共产品受现过度消费或消费不足时,表明该项产品的定价水平低于或高于付费意愿。此时,应对该项产品的定价作出调整。

(四)供需均衡原则

二、公共产品的定价原则

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在于公共产品的消费群体巨大,涉及面极广,更是由于按平均成本核算与按边际成本核算对象邮电、,与运量的大小无关,它只构成平均成本而与边际成本无关。因此,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铁路经营必然是亏损,而长期质量低、服务差,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可见,按平均成本定价虽然不能达到资源配置最优,但至少能达到次优。

(三)受益原则

零价格原则适用于那些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典型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额费用外,政府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时不应再额外收费,只能实行零价格,免费使用。

(二)损益平衡原则

的亏损必然导致铁路供应数量少、益情况的主观评价。当某种产品出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任何行为主体对某项产品的提供都要求保本,而且在可能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盈利。然而,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来讲,追求利润目标是不恰当的。因为定价高出成本,等同于对受益人征税。当然,定价过低,一方面政府必须实施较大的财政补贴,加重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必然影响公共产品提供的数量和质量。因此,补偿成本是公共产品定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补偿成本意味着公共产品应按损益平衡的原则定价,即按平均成本定价。因为平均成本能够保证商品提供者恰好收回全部成本,既不亏损也不盈利。显然,平均成本高于边际成本,这将导致资源配置

对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自来水、民用煤气、民用电等公共产品按受益原则定价是比较合理的。按照受益原则,只有当某项公共产品给消费者带来可以用货币度量的具体受益、而且收费的标准不超过受益量时,对此项产品的定价才是合理的。偏离受益原则的公共产品定价相当于对消费者的额外征税。

目前一些真正体现受益原则的公共产品定价偏低,收费不足以抵补成本。自来水的定价就是典型例子。自来水作为私人产品,其成

对某些不可储存的物品和劳务,如电力、电话和运输服务等,按供需均衡原则定价有利于保持合理的消费结构。因为这些物品和劳务在其供给的时间内,需求可能发生旺时和淡时的现象,对于这些产品采取高峰负荷定价法,即在高峰负荷时采用高价,低谷负荷时采用低价,有利于缓解其供求紧张的矛盾。此外,对各种收费公路采用供需均衡原则定价,有助于缓解公路拥堵,提高车辆通行率和安全度。

责任编辑:徐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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