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培训教材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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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培教材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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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批准 2005-07-01实施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 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2号 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 准,编号为JGJ 46-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1.4、3.1.5、3.3.4、5.1.1、5.1.2、 5.1.10、5.3.2、5.4.7、6.1.6、6.1.8、6.2.3、6.2.7、 7.2.1、7.2.3、8.1.3、8.1.11、8.2.10、8.2.11、 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同时废止。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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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16号文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 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 意见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代号; 3.临时用电管理; 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5.补充在接零保护系统中,保护零线的设置 以及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绝缘颜色 的规定,补充按滚球法确定防雷保护范围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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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加配电室照明设置的规定; 7.增补电缆线路电缆选择和敷设方式、方法 的规定,以及五芯电缆应用原则的规定; 8.增补配电箱、开关箱箱体结构和电器配置 与接线的规定; 9.增加电焊机设置二次触电保护装置,频繁 操作设备设置控制器,以及对手持式电动 工具进行绝缘检查的规定; 10.增补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规定,以及 灯具与易燃易爆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 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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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 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 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 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 装、使用、维修和拆除。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 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 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0.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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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代号2.2.1 DK:电源隔离开关; 2.2.2 H:照明器; 2.2.3 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2.2.4 M:电动机; 2.2.5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2.2.6 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2.2.7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2.2.8 RCD:漏
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2.2.9 T:变压器; 2.2.10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 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1 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2 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 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3 T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4 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 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2.2.15 W:电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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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时用电管理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下列内容: 组织设计。 3.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 1 现场勘测; 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 位置及线路走向; 3 进行负荷计算; 4 选择变压器; 5 设计配电系统: 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3)设计接地装置; 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 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 设计防雷装置; 7 确定防护措施; 8 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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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 工程应按图施工。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 “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 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 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 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 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设方可投入使用。 3.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 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 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3.1.5条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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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工及用电人员 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 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 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工作。 3.2.2 安装、巡检、维 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 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 成,并应有人监护。电 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 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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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安全技术档案
3.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 列内容: 1 用电组织设计的安全资料; 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 表; 7 定期检(复)查表; 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
记录。 3.3.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 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 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 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3.3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 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期工程进行,对安 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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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 外电线路防护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 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 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 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应符合表4.1.2规定。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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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 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 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 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 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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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起重机严禁越 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 架空线路作业。在外 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 时,起重机的任何部 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 大偏斜了时与架空线 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 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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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 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 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 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 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 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广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表4.1.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 防护应达到IP30〔直径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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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 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 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 严禁施工。 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 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 倾斜、悬倒。 4.2 电气设备防护 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 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 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2.2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 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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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接地与防雷5.1 一般规定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 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 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 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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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
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 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T-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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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 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护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 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 护接零时,工作零线 (N线)必须通过总 漏电保护器,保护零 线(PE线)必须由电 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 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 源侧零线处,引出形 成局部TN-S接零保护 系统(图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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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 零线引出示意 1-NPE线重复接地; 2-PE线重复接地;L1、L2、L3-相线;N-工作零 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 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 电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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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 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 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5 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 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 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 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 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 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 线或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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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PE线所用 材质与相线、 工作零线(N线) 相同时,其最 小截面应符合 表5.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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