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3)

发布时间:2021-06-05

应根据实际的生产工艺配备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相关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使用的原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其他类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0.1mg);(七)计量容器;(八)酸度计(需检pH项目);(九)相应检验特征性指标的设备 (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

注:不同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应根据实际出厂检验项目来确定。

七、检验项目

其他类饮料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表中带★的项目为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饮料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

其他类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八、抽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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