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科研统计与科研信息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05

安徽财经大学科研管理文件

安徽财经大学科研统计与科研信息管理规定

(2006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统计和科研信息管理工作,使科研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种科研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从而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发展和为决策提供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统计工作根据主管部门对科研统计工作的要求,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条 各院(部、所)应由一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由科研秘书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科研处科研统计人员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科研统计工作的要求,组织和协调全校的科研统计工作,负责审查各单位上报的科研统计数字并按要求严格保守机密,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科研统计资料,汇总上报。

第五条 各单位科研秘书等统计人员在主管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科研统计工作。不断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如实地提供各种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不得凑数应付。

第六条 凡是我校教学、科研部门,以及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的部门均属统计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统计的内容:

(一) 科研人员的统计

科研人员是指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教学科研与咨询工作,以及直接为教学、科研与咨询工作服务的教师和其他技术职务人员、教辅人员,按年末实有人数统计。

(二)研究与发展人员

研究与发展人员指为了增进知识、发现规律、解释说明社会现象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和规律去发展新的应用而进行系统的创造性工作的人员。全年从事研究工作累计一个月以上(全年按10个月计)的本校教职员工属于研究与发展人员。

(三)研究与发展经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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