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5)

发布时间:2021-06-05

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各级办理机构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和设备,安排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和矿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2015年6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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