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婚姻继承法论文(3)

时间:2025-05-04

定了下来,有利于家庭的稳固,社会的和谐。

二、婚姻法

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关系伦理实体的固定,是国家维护保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所以在离婚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是赞成实施严格离婚法的。马克思说:“婚姻不能任由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但是他也不否认离婚的自由。那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既不能纵容草率的离婚,也不能剥夺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的条件,马克思认为是婚姻已经死亡。婚姻的本质已经死亡也就意味着婚姻不再成为婚姻,也就是婚姻的伦理不复存在,此时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在婚姻法的立法中,对离婚条件的规定应当以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伦理价值为依据,婚姻死亡的标志是伦理价值的消灭,伦理价值又取决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所以离婚成立的条件不是由立法者的任性决定的,也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即使夫妻双方的自由意志判断婚姻已经死亡也不能代表他们的婚姻就没有了伦理价值。婚姻的死亡的判断应该根据客观事实,这个客观事实就是最无可怀疑的“征象”,这样才能确定伦理的死亡。立法者要根据这些征象来确定离婚的条件和原则。

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判决的法定条件采取的事概括性的规定,就是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制作抽象地概括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主观臆断、执法不统一的问题。现行2001年新《婚姻法》增加了示例性立法,法律先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最后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五项法定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又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些客观条件的列举可以看作是婚姻消亡的表征,是在社会生活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使得法官判案的时候减少了主观因素,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婚姻是否已经死亡,丧失了伦理的本质。

婚姻的死亡不是私人的任性,也不是立法者的任性,是取决于婚姻的伦理本质,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立法者只能规定婚姻在什么条件下按其实质来说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

参考文献:

[1]夏吟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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